宮崎縣3月10日頒布了《與形成景觀相關的光伏發電設備處理方法》,向下屬市町村公布了今后在推進景觀管理時的可選措施。規定了(1)要在《景觀法》的框架下制定景觀計劃等,要在事先協商、呈報制度及限制行為的對象物中包含光伏發電設備等;(2)在《景觀法》框架以外的自主條例中,要設定限制建設光伏電站的地區等兩個方向上的可選措施。
在《關系到景觀形成的光伏發電設備的管理》中,基于《景觀法》框架進行的“行為限制”示例(出處:宮崎縣)
宮崎縣2007年制定了《宮崎縣景觀形成基本方針》,2013年又制定了《宮崎縣新能源愿景》,在推進著光伏發電設備的采用。由于景觀管理的主體為市町村,因此宮崎縣促進市町村采取措施調整光伏發電發展與景觀維護間的關系。
基于(1)的《景觀法》框架的管理事例,有石川縣金澤市的《金澤市景觀計劃》及靜岡縣富士宮市的《富士宮市景觀計劃》。宮崎縣在這些示例中規定,選擇此種方式時,用語的定義中要對光伏發電設備有明文規定,在形態設計限制上,要求對光伏發電設備的利用不作不合理限制。
而對(2)的《景觀法》框架以外的管理示例,有大分縣由布市的《由布市自然環境等與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事業的協調條例》等。宮崎縣表示,選擇此種方式時,可以考慮與環境部門和開發部門(宅地開發及林地開發)等其他部門聯手,制定設限制(抑制)地區的自主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