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上午,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就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維公司)與廣西玉柴機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柴集團)買賣合同糾紛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賽維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方賽維公司訴稱,2011年7月11日,賽維公司與玉柴集團簽訂供貨協議,雙方約定由玉柴集團向賽維公司購買晶硅光伏發電組件并支付相應貨款,賽維公司負責玉柴集團項目的勘察、設計和安裝。合同簽訂后,賽維公司積極履行合同,投入大量工作。此后,賽維公司認為玉柴集團無故拒絕履行合同,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玉柴集團支付違約金6300504元,玉柴集團賠償原料差價損失7240萬元及差旅費損失119571.6元,案件訴訟費由玉柴集團負擔。
廣西高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簽訂供貨協議后,又簽訂了一份補充約定,約定要求供貨協議只用于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只用于項目申報,雙方均不得將其移作他用等。在同等情況下,同意優先選擇賽維公司為EPC總包。
廣西高院一審審理認為,賽維公司訴請依據的供貨協議書為玉柴集團申報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的編制材料,不具備買賣合同的真實交易目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未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故駁回了賽維公司的訴訟請求。
賽維公司不服廣西高院一審判決,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除上訴人賽維公司對案涉供貨協議書的具體簽訂時間以及補充約定的真實性存有異議外,對于原審判決認定的其他事實,雙方當事人均沒有異議。
雙方簽署的供貨協議書的真實目的是用以申報有關建設項目,其所約定的買賣晶硅光伏發電組件的內容不具有真實的約束雙方履行合同的意圖,該協議書的簽訂程序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依法認定無效,不存在合同關系。賽維公司依據該供貨協議書訴請玉柴集團公司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合同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賽維公司因幫助玉柴集團申報項目而造成的人力、財力損失的問題,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處理,可由雙方當事人依公平誠信原則自行協商。
關于賽維公司提出的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制發司法建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予以重視并將另行作出決定。
綜上所述,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供貨協議書屬于無效合同。賽維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該案于今年1月29日立案受理。3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公開開庭審理,開庭當天引起了社會各界和法律專家的高度關注。該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自1月28日掛牌成立后,正式開庭審理的第一宗案件。
上訴方賽維公司訴稱,2011年7月11日,賽維公司與玉柴集團簽訂供貨協議,雙方約定由玉柴集團向賽維公司購買晶硅光伏發電組件并支付相應貨款,賽維公司負責玉柴集團項目的勘察、設計和安裝。合同簽訂后,賽維公司積極履行合同,投入大量工作。此后,賽維公司認為玉柴集團無故拒絕履行合同,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玉柴集團支付違約金6300504元,玉柴集團賠償原料差價損失7240萬元及差旅費損失119571.6元,案件訴訟費由玉柴集團負擔。
廣西高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簽訂供貨協議后,又簽訂了一份補充約定,約定要求供貨協議只用于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實施方案的編制,只用于項目申報,雙方均不得將其移作他用等。在同等情況下,同意優先選擇賽維公司為EPC總包。
廣西高院一審審理認為,賽維公司訴請依據的供貨協議書為玉柴集團申報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的編制材料,不具備買賣合同的真實交易目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未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故駁回了賽維公司的訴訟請求。
賽維公司不服廣西高院一審判決,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除上訴人賽維公司對案涉供貨協議書的具體簽訂時間以及補充約定的真實性存有異議外,對于原審判決認定的其他事實,雙方當事人均沒有異議。
雙方簽署的供貨協議書的真實目的是用以申報有關建設項目,其所約定的買賣晶硅光伏發電組件的內容不具有真實的約束雙方履行合同的意圖,該協議書的簽訂程序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依法認定無效,不存在合同關系。賽維公司依據該供貨協議書訴請玉柴集團公司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合同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賽維公司因幫助玉柴集團申報項目而造成的人力、財力損失的問題,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處理,可由雙方當事人依公平誠信原則自行協商。
關于賽維公司提出的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制發司法建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予以重視并將另行作出決定。
綜上所述,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供貨協議書屬于無效合同。賽維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該案于今年1月29日立案受理。3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公開開庭審理,開庭當天引起了社會各界和法律專家的高度關注。該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自1月28日掛牌成立后,正式開庭審理的第一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