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區、市)、新疆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神華集團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華潤集團公司、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中國廣核集團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電力規劃設計總院、中國風能協會、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的有關規定,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和轉變政府職能總體要求,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促進風電產業健康發展,現將進一步完善風電年度開發方案管理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風電年度開發方案是指根據全國風電發展規劃要求,按年度編制的滾動實施方案。全國年度開發方案包括各省(區、市)年度建設規模、布局、運行指標和有關管理要求。各省(區、市)年度開發方案根據本省(區、市)風電發展規劃和全國年度開發方案的要求編制,包括項目清單、預計項目核準時間、預計項目投產時間、風電運行指標和對本地電網企業的管理要求。
二、跨省或跨區輸送的大型風電基地開發方案由我局會同項目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制定,明確風電基地建設總規模、年度規模、風電占外送電量的比例和運行調度要求后,由各省(區、市)按年度落實具體項目建設單位后,納入本省(區、市)年度開發方案。
在本省(區、市)范圍內就地消納的風電項目,由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自行選擇項目,確定項目建設單位,并納入年度開發方案。鼓勵各省(區、市)開展以市場化手段配置風能資源的試點工作。
分散式風電由各省(區、市)自行按照有關技術要求組織建設,納入年度開發方案,
納入年度開發方案的項目,按有關管理規定享受電價補貼。
三、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年度建設規模:
不存在棄風限電情況的省(區、市)每年由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區、市)風電建設情況和本省(區、市)風電發展規劃,按照平穩有序發展的原則,自主提出本年度的開發建設規模。
出現棄風限電問題的省(區、市),須對本地區風電開發建設和并網運行情況進行深入分析評估,科學制定本年度風電開發建設的規模和布局,同時要編制相關的分析評估報告,提出保障風電并網運行的措施和預計風電運行指標,報我局作為對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的建設和運行責任進行考核和監管的依據。
棄風限電比例超過20%的地區不得安排新的建設項目,且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風電并網運行情況,研究提出促進風電并網和消納的技術方案,報我局作為對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的建設和運行責任進行考核和監管的依據。
四、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每年一月底前將本年度的建設規模建議及相關材料報送我局,經統籌平衡后形成全國年度開發方案,于每年二月底前印發實施。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年度開發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省(區、市)的年度開發方案,于一季度前向全社會公布,并抄送我局。我局不再統一印發含項目清單的核準計劃。
五、納入年度開發方案的項目需滿足至少1年的測風時間,落實項目建設用地、規劃選址等條件,并在當年完成核準,無法按時核準的項目作廢,不得用其他項目置換。對年度開發方案完成率低于80%的省(區、市),下一年度不安排新建項目規模。
六、電網企業要根據各省(區、市)年度開發方案中項目核準和投產的時間,編制配套的風電接入電網工作方案,根據風電項目的建設進度協調落實好配套電網建設工作,確保風電項目建成后及時并網運行。如果項目無法如期核準或者投產,須提前告知電網企業,及時調整配套電網設施的建設計劃。
七、年度開發方案將作為實施風電行業宏觀管理和對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管的基本依據,我局對各省(區、市)風電建設運行情況進行監測和考核,并定期公開發布關鍵指標。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要按有關要求落實責任,建立相應的信息統計和報送機制,及時反饋本地區風電開發建設和并網運行的有關情況。各派出機構要根據各省(區、市)年度開發方案做好本省(區、市)風電建設和運行的監管工作。
請各有關單位按照上述要求,加強協調,落實責任,及時開展相關的工作,以保障風電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的有關規定,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和轉變政府職能總體要求,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促進風電產業健康發展,現將進一步完善風電年度開發方案管理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風電年度開發方案是指根據全國風電發展規劃要求,按年度編制的滾動實施方案。全國年度開發方案包括各省(區、市)年度建設規模、布局、運行指標和有關管理要求。各省(區、市)年度開發方案根據本省(區、市)風電發展規劃和全國年度開發方案的要求編制,包括項目清單、預計項目核準時間、預計項目投產時間、風電運行指標和對本地電網企業的管理要求。
二、跨省或跨區輸送的大型風電基地開發方案由我局會同項目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制定,明確風電基地建設總規模、年度規模、風電占外送電量的比例和運行調度要求后,由各省(區、市)按年度落實具體項目建設單位后,納入本省(區、市)年度開發方案。
在本省(區、市)范圍內就地消納的風電項目,由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自行選擇項目,確定項目建設單位,并納入年度開發方案。鼓勵各省(區、市)開展以市場化手段配置風能資源的試點工作。
分散式風電由各省(區、市)自行按照有關技術要求組織建設,納入年度開發方案,
納入年度開發方案的項目,按有關管理規定享受電價補貼。
三、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年度建設規模:
不存在棄風限電情況的省(區、市)每年由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區、市)風電建設情況和本省(區、市)風電發展規劃,按照平穩有序發展的原則,自主提出本年度的開發建設規模。
出現棄風限電問題的省(區、市),須對本地區風電開發建設和并網運行情況進行深入分析評估,科學制定本年度風電開發建設的規模和布局,同時要編制相關的分析評估報告,提出保障風電并網運行的措施和預計風電運行指標,報我局作為對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的建設和運行責任進行考核和監管的依據。
棄風限電比例超過20%的地區不得安排新的建設項目,且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風電并網運行情況,研究提出促進風電并網和消納的技術方案,報我局作為對地方能源主管部門的建設和運行責任進行考核和監管的依據。
四、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每年一月底前將本年度的建設規模建議及相關材料報送我局,經統籌平衡后形成全國年度開發方案,于每年二月底前印發實施。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年度開發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省(區、市)的年度開發方案,于一季度前向全社會公布,并抄送我局。我局不再統一印發含項目清單的核準計劃。
五、納入年度開發方案的項目需滿足至少1年的測風時間,落實項目建設用地、規劃選址等條件,并在當年完成核準,無法按時核準的項目作廢,不得用其他項目置換。對年度開發方案完成率低于80%的省(區、市),下一年度不安排新建項目規模。
六、電網企業要根據各省(區、市)年度開發方案中項目核準和投產的時間,編制配套的風電接入電網工作方案,根據風電項目的建設進度協調落實好配套電網建設工作,確保風電項目建成后及時并網運行。如果項目無法如期核準或者投產,須提前告知電網企業,及時調整配套電網設施的建設計劃。
七、年度開發方案將作為實施風電行業宏觀管理和對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管的基本依據,我局對各省(區、市)風電建設運行情況進行監測和考核,并定期公開發布關鍵指標。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要按有關要求落實責任,建立相應的信息統計和報送機制,及時反饋本地區風電開發建設和并網運行的有關情況。各派出機構要根據各省(區、市)年度開發方案做好本省(區、市)風電建設和運行的監管工作。
請各有關單位按照上述要求,加強協調,落實責任,及時開展相關的工作,以保障風電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