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受理股民向海潤光伏誤導性陳述提起索賠訴訟的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處獲悉,繼證監會方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股民向海潤光伏索賠日前也得到法院受理。
此前,海潤光伏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司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和《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存在誤導性陳述。時隔一周后,海潤光伏披露了2014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當年預計凈利潤虧損-8億元。這個實際情況與一周前的利潤分配預案中表述的“積極回報股東,與所有股東分享公司未來發展的經營成果為由,提出并同意相關利潤分配提議。以及分配預案充分考慮了對廣大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與公司實際情況相匹配,符合公司發展規劃。”等語句存在與海潤光伏公司經營基本面的重大矛盾,相關披露內容與公司數日后公告的業績預虧情況明顯不符,可能對投資者的投資判斷產生重大影響。
吳立駿律師介紹說,符合參加本次集體索賠的海潤光伏股民為: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并在2015年1月30日股市收盤時持有,即符合參加索賠的條件,之后無論是否賣出或持有,也無論是否產生盈利,都將可以主張前述時間段內每股買入平均價格與7.81元之間差價的賠償。經測算,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間買入的每股平均價格大多在8元至10元之間。吳立駿律師認為,只要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間買入,無論之后何時賣出,則必然產生法定意義上的損失。
此前,海潤光伏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司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和《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存在誤導性陳述。時隔一周后,海潤光伏披露了2014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當年預計凈利潤虧損-8億元。這個實際情況與一周前的利潤分配預案中表述的“積極回報股東,與所有股東分享公司未來發展的經營成果為由,提出并同意相關利潤分配提議。以及分配預案充分考慮了對廣大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與公司實際情況相匹配,符合公司發展規劃。”等語句存在與海潤光伏公司經營基本面的重大矛盾,相關披露內容與公司數日后公告的業績預虧情況明顯不符,可能對投資者的投資判斷產生重大影響。
吳立駿律師介紹說,符合參加本次集體索賠的海潤光伏股民為: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并在2015年1月30日股市收盤時持有,即符合參加索賠的條件,之后無論是否賣出或持有,也無論是否產生盈利,都將可以主張前述時間段內每股買入平均價格與7.81元之間差價的賠償。經測算,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間買入的每股平均價格大多在8元至10元之間。吳立駿律師認為,只要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間買入,無論之后何時賣出,則必然產生法定意義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