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梨縣11月4日公布了“光伏發電設施導入指導方針”。適用10kW以上的業務用光伏發電設施,屋頂設置型不再其內。方針中規定,作為“山梨縣自主制定的新流程”,就選址的討論、設置時針對防災、景觀和環境等的考慮,以及與居民達成共識等,首先要“事先與市町村協商”。
“與市町村的事先協商”等“山梨縣自主流程”也適用于已獲經濟產業省設備認證的項目。方針中還規定,除了設置時對防災、景觀和環境等的討論外,視情況還有要“重新討論選址”的可能性。
關于“選址的討論”,列舉了“應該避開的區域”和“需要慎重討論的區域”。
應該避開的區域除了國立公園、國定公園和縣立自然公園的特別區域和普通區域、條例規定的32個保護區、富士山北麓世界遺產景觀保護區外,還有保護林、災害危險區和農業振興地區等。這些多在法律上有了規定。
“需要慎重討論的區域”包括“坡度在30度以上的土地”、“屬地方森林規劃對象的民有林”、“市町村定位為景觀形成基地的場所”等。這些地方雖不一定需要法律方面的手續,但需要“慎重討論”。
另外,作為設置時應該遵守的事項,景觀方面,提示了對太陽能電池板的色彩,要由植物種植和圍欄等加以隱蔽的方法。另外還要求,“需要特別保護環境時,要將建設工程分為幾個區塊,設置綠地緩沖區”、“如果是有珍稀野生物種生長的土地,還要采取保護措施”等。
就形成綠地的面積,公布了具體標準,比如“占地2000m2以上時,綠地要占面積的20%以上”、“電池板的水平投影面積在3000m2以上時,周邊部的綠地面積要在15%以上”等。
此外,還要求在發電站入口標示運營商和維護管理者的姓名和聯系方式(地址和電話號碼),關于法律上未規定采取“禁止入內措施”的50kW以下的低壓項目,也要以圍欄等圈住,以防止人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