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經信電子〔2016〕9號
各縣(市)區經信局,各管委會經發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推進我市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和光伏制造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甬經信電子〔2014〕282號)規定,現將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第二批)項目申報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和條件
(一)申報范圍
在寧波市范圍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光伏電站項目;光伏項目已列入國家、省計劃并經省、市備案,申報前已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發電運行;光伏組件、逆變器等主要設備使用我市企業生產的產品。
(二)申報條件
1.并網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及我市有關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要求,并按設計要求能夠安全穩定運行。
2.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單位應是寧波市范圍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
3.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
4.項目須采用寧波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逆變器,且光伏組件、逆變器等產品需達到該項目設備總投資的80%以上,其中組件產品原則上采購達到工業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要求企業的產品。
5.寧波市光伏制造企業(含光伏產業鏈企業)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要求裝機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使用本企業產品和采購市內符合規范條件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本地逆變器等產品達到項目設備總投資的80%以上。
6.項目經相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經電力部門驗收合格,運行正常。
二、申報材料和程序
(一)申報材料
1.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項目備案文件復印件;
4.所在地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5.購入主要設備(組件、電池片、逆變器)的稅務發票復印件及工程決算;
6.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從并網發電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發電量);
7.項目納入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補貼的證明材料。
(二)項目申報程序
1.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向其所在縣(市)區經信局提交申請材料。
2.各縣(市)區經信局按相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查意見后,將申請材料匯總報市經信委。
3.市經信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項目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4.市經信委對享受市級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三、其他事項
(一)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第二批)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期為2016年2月2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項目申報材料一式3份,申請材料中除原件外其他材料需加蓋企業公章進行確認。
(三)已獲得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扶持的項目(第一批)只需提交《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和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從并網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發電量扣除第一次申報電量)。
(四)已享受國家“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不在此申報范圍。
聯系人:楊常科,聯系電話:87183421,電子郵箱:nbjjxx@163.com。
附件: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
各縣(市)區經信局,各管委會經發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推進我市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和光伏制造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甬經信電子〔2014〕282號)規定,現將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第二批)項目申報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和條件
(一)申報范圍
在寧波市范圍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光伏電站項目;光伏項目已列入國家、省計劃并經省、市備案,申報前已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發電運行;光伏組件、逆變器等主要設備使用我市企業生產的產品。
(二)申報條件
1.并網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及我市有關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要求,并按設計要求能夠安全穩定運行。
2.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單位應是寧波市范圍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
3.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
4.項目須采用寧波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逆變器,且光伏組件、逆變器等產品需達到該項目設備總投資的80%以上,其中組件產品原則上采購達到工業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要求企業的產品。
5.寧波市光伏制造企業(含光伏產業鏈企業)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要求裝機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使用本企業產品和采購市內符合規范條件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本地逆變器等產品達到項目設備總投資的80%以上。
6.項目經相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經電力部門驗收合格,運行正常。
二、申報材料和程序
(一)申報材料
1.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項目備案文件復印件;
4.所在地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5.購入主要設備(組件、電池片、逆變器)的稅務發票復印件及工程決算;
6.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從并網發電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發電量);
7.項目納入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補貼的證明材料。
(二)項目申報程序
1.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向其所在縣(市)區經信局提交申請材料。
2.各縣(市)區經信局按相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查意見后,將申請材料匯總報市經信委。
3.市經信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項目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4.市經信委對享受市級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三、其他事項
(一)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第二批)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期為2016年2月2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項目申報材料一式3份,申請材料中除原件外其他材料需加蓋企業公章進行確認。
(三)已獲得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扶持的項目(第一批)只需提交《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和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從并網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發電量扣除第一次申報電量)。
(四)已享受國家“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的光伏發電應用項目不在此申報范圍。
聯系人:楊常科,聯系電話:87183421,電子郵箱:nbjjxx@163.com。
附件:寧波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
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1月8日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