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于2014年10月印發《廣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穗發改能源〔2014〕33號),根據國家和省最新文件精神,為適應國家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等方面的變化,結合一年半以來我市在太陽能推廣應用工作的總結經驗,我委對33號文進行修訂。根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規則》等規定,由我委起草的《廣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于5月24日起在本網站(網址:http://www.gzplan.gov.cn)上全文公布。為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讓公眾廣泛參與,現公開征求修訂意見。希望公眾積極參與,社會各界人士可于6月2日前登錄網站提交意見;或將書面意見寄至廣州市發展改革委能源處。我委將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積極吸納合理意見和建議,按要求完成起草和送審工作。
電話:83123775
傳真:83123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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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廣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特此公告
廣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進一步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能新〔2014〕37號)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指在廣州市轄區內利用工業園區、企業廠房、物流倉儲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頂、外立面或附屬空閑場地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利用具備條件的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魚塘、湖泊等場地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公司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電網規劃,進行電力電量平衡,并據此考慮電網的調節能力。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中涉及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備案、項目建設、項目驗收、并網接入及電量計量、電費收取、補貼支付、運行管理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全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工作,負責項目信息匯總、制定并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市本級財政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資金補助計劃等;區發展改革局負責本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工作,負責項目備案、項目信息統計和報送等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補貼資金預算管理,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核撥資金,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實施項目審查,下達資金安排計劃,組織實施財政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六條 供電部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電量統計、國家資金補貼支付等相關工作。廣州供電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電費結算和補貼轉付等、匯總和報送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材料、匯總和報送光伏項目相關信息等;區供電局負責接收并網申請,按權限提供并網接入服務、提供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一站式管理服務、統計區內光伏項目相關信息。
第三章 分類管理
第七條 按照各類型光伏發電的特點和國家支持的優先程度,光伏發電年度規模實行分類管理。
第八條 屋頂(含外立面和附屬空閑場地)分布式光伏項目不受年度規模限制,各區發展改革部門隨時受理項目備案。在固定建筑類型農業設施屋頂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按屋頂分布式光伏對待;在簡易農業大棚上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及納入年度規模管理。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九條 項目備案。在我市轄區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在項目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其中,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由所屬各區供電部門營業窗口直接接收備案相關材料,經廣州供電局匯總后,在每月5日前將上個月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匯總信息報送市發展改革委(能源處)備案。
第十條 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各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時可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中的一種模式。已按“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執行的項目,在用電負荷顯著減少(含消失)或供用電關系無法履行的情況下,允許變更為“全額上網”模式,項目單位要向原備案部門申請變更備案,與供電部門簽訂新的并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供電部門負責項目的補貼目錄變更申請。
第十二條 已備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項目業主應切實按照備案文件組織實施。對確需要變更項目業主、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筑物權屬人等,應向原備案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權益和責任須一并移交。對擅自變更、未按要求實施項目的,不予并網接入。
第十三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需填寫《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報告: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設條件、工程技術方案、運營模式、實施計劃、經濟評估等;
(二)項目建設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居民家庭項目提供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項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場地產權證明文件(可證明合法建筑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四)項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場地使用合同或協議(利用自有建筑物或場地建設的不需提供);
(五)按規定需核準招標方案的,提交招標基本情況表;
第十四條 其他行政審批手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辦理備案后,其他行政審批手續可簡化,免除項目發電業務許可、建設許可、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水土保持、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等手續。
第十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涉及的建筑物,應不影響其原建筑外立面、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相關的設計、施工和運維須符合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相關設施(包括其遮擋設施) 應與外立面考慮整體設計
第十六條 參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設計、施工、檢測和運維企業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須采用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認證的光伏產品。產品選型應符合國家安全認證、節能、環保等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需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成后必須進行竣工驗收。項目業主應委托有國家實驗室認可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組件、逆變器、匯流箱、交直流配電裝置、變壓器、安全規范以及電能質量等方面的檢測。居民用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供電部門統一組織驗收。
第五章 并網接入、電量計量、電費和補貼結算
第十九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條件須滿足《南方電網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電網技術規范(2013年)》,由供電部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電量計量、電費和補貼結算等事宜,具體操作流程參照《南方電網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服務指南(2014年)》執行。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全市光伏項目信息管理,負責匯總項目備案、建設和運行信息,按季度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新能源產業處)。
第二十一條 各區發展改革局匯總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信息以及項目建設和運行信息,填報本區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信息表(見附表1)和建設運行信息表(見附表2),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運行信息管理工作,填報本單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行信息表(見附表2),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并抄送各項目所在區發展改革局。
第二十三條 廣州供電局根據居民家庭光伏項目申報和建設情況,填報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運行信息表(見附表3),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條 廣州供電局負責匯總我市區域內光伏發電接網、發電量等相關信息和國家補貼資金撥付情況,填寫并網服務和補貼資金信息表(見附表4),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條 各區發展改革局和各有關單位應加強項目信息管理,指定專人擔任信息聯絡員,及時、準確、完整報送有關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將上一季度信息報送市發展改革委(能源處)。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2014至2020年期間,廣州市在市本級財政資金中安排補貼資金支持全市太陽能光伏發電推廣應用。項目并網或運行滿一年后,資金申請單位或個人可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補助申請,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金安排計劃。具體申報要求詳見《廣州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簽署屋頂(含外立面和附屬空閑場地)使用協議之日起半年內未開工以及未按要求報送運行信息的項目,或自備案之日起兩年內未建成投產的,取消享受市相關政策支持資格。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稄V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穗發改能源〔2014〕33號)同時廢止。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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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進一步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能新〔2014〕37號)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指在廣州市轄區內利用工業園區、企業廠房、物流倉儲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頂、外立面或附屬空閑場地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利用具備條件的廢棄土地、荒山荒坡、農業大棚、灘涂、魚塘、湖泊等場地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公司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電網規劃,進行電力電量平衡,并據此考慮電網的調節能力。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中涉及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備案、項目建設、項目驗收、并網接入及電量計量、電費收取、補貼支付、運行管理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全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工作,負責項目信息匯總、制定并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市本級財政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資金補助計劃等;區發展改革局負責本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工作,負責項目備案、項目信息統計和報送等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補貼資金預算管理,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核撥資金,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實施項目審查,下達資金安排計劃,組織實施財政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六條 供電部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電量統計、國家資金補貼支付等相關工作。廣州供電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電費結算和補貼轉付等、匯總和報送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材料、匯總和報送光伏項目相關信息等;區供電局負責接收并網申請,按權限提供并網接入服務、提供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一站式管理服務、統計區內光伏項目相關信息。
第三章 分類管理
第七條 按照各類型光伏發電的特點和國家支持的優先程度,光伏發電年度規模實行分類管理。
第八條 屋頂(含外立面和附屬空閑場地)分布式光伏項目不受年度規模限制,各區發展改革部門隨時受理項目備案。在固定建筑類型農業設施屋頂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按屋頂分布式光伏對待;在簡易農業大棚上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及納入年度規模管理。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九條 項目備案。在我市轄區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在項目所在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其中,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由所屬各區供電部門營業窗口直接接收備案相關材料,經廣州供電局匯總后,在每月5日前將上個月居民家庭光伏發電項目匯總信息報送市發展改革委(能源處)備案。
第十條 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各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時可選擇“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或“全額上網”中的一種模式。已按“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執行的項目,在用電負荷顯著減少(含消失)或供用電關系無法履行的情況下,允許變更為“全額上網”模式,項目單位要向原備案部門申請變更備案,與供電部門簽訂新的并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供電部門負責項目的補貼目錄變更申請。
第十二條 已備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項目業主應切實按照備案文件組織實施。對確需要變更項目業主、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筑物權屬人等,應向原備案部門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權益和責任須一并移交。對擅自變更、未按要求實施項目的,不予并網接入。
第十三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需填寫《廣東省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報告: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設條件、工程技術方案、運營模式、實施計劃、經濟評估等;
(二)項目建設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居民家庭項目提供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項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場地產權證明文件(可證明合法建筑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四)項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場地使用合同或協議(利用自有建筑物或場地建設的不需提供);
(五)按規定需核準招標方案的,提交招標基本情況表;
第十四條 其他行政審批手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辦理備案后,其他行政審批手續可簡化,免除項目發電業務許可、建設許可、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水土保持、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等手續。
第十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涉及的建筑物,應不影響其原建筑外立面、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相關的設計、施工和運維須符合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相關設施(包括其遮擋設施) 應與外立面考慮整體設計
第十六條 參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設計、施工、檢測和運維企業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須采用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認證的光伏產品。產品選型應符合國家安全認證、節能、環保等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需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成后必須進行竣工驗收。項目業主應委托有國家實驗室認可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組件、逆變器、匯流箱、交直流配電裝置、變壓器、安全規范以及電能質量等方面的檢測。居民用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供電部門統一組織驗收。
第五章 并網接入、電量計量、電費和補貼結算
第十九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條件須滿足《南方電網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電網技術規范(2013年)》,由供電部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電量計量、電費和補貼結算等事宜,具體操作流程參照《南方電網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服務指南(2014年)》執行。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全市光伏項目信息管理,負責匯總項目備案、建設和運行信息,按季度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新能源產業處)。
第二十一條 各區發展改革局匯總轄區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信息以及項目建設和運行信息,填報本區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信息表(見附表1)和建設運行信息表(見附表2),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運行信息管理工作,填報本單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行信息表(見附表2),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并抄送各項目所在區發展改革局。
第二十三條 廣州供電局根據居民家庭光伏項目申報和建設情況,填報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運行信息表(見附表3),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條 廣州供電局負責匯總我市區域內光伏發電接網、發電量等相關信息和國家補貼資金撥付情況,填寫并網服務和補貼資金信息表(見附表4),按季度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條 各區發展改革局和各有關單位應加強項目信息管理,指定專人擔任信息聯絡員,及時、準確、完整報送有關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將上一季度信息報送市發展改革委(能源處)。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2014至2020年期間,廣州市在市本級財政資金中安排補貼資金支持全市太陽能光伏發電推廣應用。項目并網或運行滿一年后,資金申請單位或個人可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補助申請,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金安排計劃。具體申報要求詳見《廣州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簽署屋頂(含外立面和附屬空閑場地)使用協議之日起半年內未開工以及未按要求報送運行信息的項目,或自備案之日起兩年內未建成投產的,取消享受市相關政策支持資格。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稄V州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穗發改能源〔2014〕33號)同時廢止。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