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監管公告
2016年第7號
(總第40號)
2015年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
駐點天津監管報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2015年市場監管重點專項監管工作計劃的通知》(國能監管〔2015〕183號)部署,為進一步規范電力調度交易工作,維護電力市場秩序,2015年6月~7月,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了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駐點天津專項監管工作。工作組通過對相關數據匯總分析、與電力企業座談、詢問有關人員、調閱資料、調取調度自動化系統(EMS)和“兩個細則”技術支持系統歷史數據以及使用電力系統專業分析工具(PSASP軟件)進行計算等方式,對天津電網運行方式與日計劃安排、并網運行管理、輔助服務調用、發電權交易組織、電價與電費結算、新建電源接入電網、電網公平開放、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管理及市場信息披露等工作進行了檢查。
一、總體情況
2014年,天津電網統調最大負荷為1308.37萬千瓦,同比上升0.53%;全社會用電量794.36億千瓦時,同比上升2.57%;購進華北電網公司電量367.17億千瓦時,同比下降5.76%。2014年,天津電網共投產11臺機組,包括:2臺燃煤機組,容量為70萬千瓦;9臺燃氣機組,容量為179.1萬千瓦。截至2015年6月底,天津市裝機容量為1318萬千瓦。
天津市電力公司認真落實廠網界面“五項制度”,及時報送電力調度交易信息,“統調主力”發電廠(原由華北電網公司調度,現由天津市電力公司調度)年度電量計劃完成率偏差控制在1%以內,及時編制、報送電力交易與市場秩序信息,及時開展并網調度協議與購售電合同簽訂與備案工作。2014年,天津市發電權交易電量24.72億千瓦時,節約標煤35萬噸,減排二氧化碳92萬噸,減排二氧化硫2566噸。
二、存在問題
(一)調度運行管理不夠規范,“兩個細則”執行不夠嚴格
1. 調度日常運行管理基礎不實
天津市調未全面掌握燃煤發電機組最低穩燃出力限值,發電機組調度運行缺乏基礎性的數據支持;存在調度日志記錄不全、運行值班不規范的情況。
專欄1:
天津市調僅掌握調度范圍內6臺總裝機203萬千瓦燃煤發電機組最低穩燃負荷試驗報告和最低穩燃負荷數據。實際運行中,燃煤發電機組最低穩燃負荷統一按照容量的50%安排,未考慮具體發電機組實際最低穩燃出力差異,發電機組調度運行工作缺乏基礎性的數據支持。
專欄2:
2014年3月21日2:00-8:00,大港發電廠#4機組大修并網后進行超速試驗,調度日志中未記錄解并列時間及原因。
2. 天津市調指定關聯企業開展技術監督業務
天津市調通過有關文件指定關聯企業對并網發電機組進相運行能力、AVC子站相關調試等開展技術監督業務。
專欄3:
天津市調于2012年3月印發《天津電網發電機組進相運行調度管理規定》(調度〔2012〕17號),其中第一章第三條指定“天津市電力科學研究院對并入天津電網運行的發電機組實際進相運行能力進行技術監督”。天津市電力公司于2013年3月印發《天津電網無功電壓自動控制(AVC)系統調度管理規定》(津電調控〔2013〕18號),其中第七條指定“電力科學研究院負責發電廠AVC子站相關調試和技術監督工作”。
檢查中發現,截至2014年10月,天津電力科學研究院與發電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5份,包括:楊柳青#8、陳塘(二套)、北塘(兩套)、華電富源(兩套)、臨港(一套),合同涉及金額1923萬元。
3. 未按“兩個細則”要求開展基本調峰能力考核
根據《華北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對因發電機組缺陷造成的可調出力上限下降的情況應進行考核,天津市調未嚴格執行上述條款,而是根據對電網影響情況決定考核與否。
專欄4:
2014年2月7日,陳塘熱電廠#8機組C磨磨輥不轉,最高出力下降至23萬千瓦;2014年2月8日,陳塘熱電廠#9機組E磨擋板脫落,需停E磨處理,最高出力下降至20萬千瓦;2014年2月10日,楊柳青電廠#8機組汽輪機#2調門EH油泄漏,最高出力下降至25萬千瓦;2014年2月20日,楊柳青電廠#5機組30磨漏粉嚴重,最高出力下降至23萬千瓦。以上四臺次機組均未進行基本調峰能力考核。
4. 考核豁免管理存在不規范現象
天津市調在執行《華北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七條有關發電計劃免考規定過程中,存在考核豁免原因缺失、擅自免考核等不規范現象。
專欄5:
2014年3月6日,大港發電廠#3機組免除發電計劃考核電量43.55萬千瓦時,但未記錄免考原因(因電廠AGC退出導致發電計劃偏差);2014年9月29日,軍糧城發電廠#8機組因爐甲磨煤機乙側#8瓦裂,應給予的發電計劃考核被擅自豁免。
(二)電價執行、電費支付存在不合規、不公平情況
1.外購電量電價、容量電價、偏差電量及其電價的形成未體現市場主體意愿
除國家指令性、政策性跨省區電能交易外,其他跨省區交易電量、電價均應由市場主體自主協商形成,專項輸電工程和省間聯絡線輸電價格由國家核定。天津市電力公司購入華北電網公司電量電價、容量電價和偏差電量及其電價并未由市場主體進行協商,輸電價格也沒有相關政府文件支撐,均依據國家電網公司文件確定。
2. 執行發電企業用網電價類別不嚴格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電企業啟動調試階段或因自身原因停運向電網購買電量時,其價格執行當地目錄電價表中的大工業類電度電價標準。檢查中發現電網企業對個別發電企業執行用網電價類別不準確。
專欄6:
檢查中發現,天津市電力公司收取的發電企業用網電費中,天津于橋水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用網電價執行普通工業電價,未執行大工業電度電價,自《關于規范電能交易價格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474號)發布以來,多收取該企業用網電費9105元。部分執行大工業電價的發電企業,峰谷分時電價、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執行情況不一。
3. 支付發電企業的承兌匯票比例不一,電費結算有失公平
天津市電力公司支付發電企業電費部分使用承兌匯票,且在不同發電企業之間支付承兌匯票的比例相差較大,而支付華北電網公司的外購電費均為現金,電費結算存在不公平現象。
專欄7:
2014年,天津市電力公司全年接收承兌匯票38.39億元,對本地發電企業支付承兌匯票17.98億元,占比46.84%,而支付給華北電網公司的外購電費均為現金。各發電企業承兌匯票結算電費占總電費比例相差較大,比重最高為20.07%,最低為0。個別發電廠個別月份承兌匯票結算電費占比較高,如:陳塘熱電廠2014年10月應結電費4797萬元,結算時使用承兌匯票3245萬元,占比67.6%。
(三)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管理不規范,部分調試運行期差額資金未分配
天津市電力公司未落實國家關于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相關文件規定,未對全部新機調試運行期差額資金進行分配。2014年以來,天津市共有15臺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形成的調試運行期差額資金1.9041億元至今尚未分配。
(四)新建電源接入電網工作制度未制定,管理不規范
天津市電力公司沒有落實國家能源局《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監管暫行辦法》(國能監管〔2014〕107號)以及華北能源監管局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新建電源接入電網工作制度,沒有通過公司門戶網站公開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相關工作信息,書面答復發電企業的有關文件未按規定抄送能源監管機構。在新建電源接入電網工作中存在超時限辦理、不同項目進度差異較大等不規范、不公平的問題。
專欄8:
天津市電力公司未按要求記錄發電企業提交接入系統設計研究報告的時間。經向部分發電企業核實,發電企業均是收到接入系統設計研究報告書面答復后,才可以提交協商接入事宜的申請。雖然天津市電力公司無法提供發電企業提交接入系統設計研究報告的時間,但根據天津市電力公司經濟技術研究院出具的接入系統設計評審意見保守估算,天津市電力公司對靜海雙塘風電場、雙口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廠、寧河生物質電廠等7家發電廠接入系統設計評審工作超出規定期限20天左右。
專欄9:
同期建設的華能臨港燃氣熱電聯產項目、天津津能城南燃氣項目接入系統書面答復進度相差較大。天津市電力公司在華能臨港項目核準4個月后,向國網發展策劃部提出協商接入事宜的申請,國網發展策劃部18個月后才同意列入評審計劃。為保證工程如期投產發電,送出工程由發電企業自建。而天津市電力公司在城南燃氣項目核準前即向國網發展策劃部提出協商接入事宜的申請,其提出申請時間、國網發展策劃部答復時間、天津市電力公司出具書面答復意見時間跨度在3個月左右,送出工程由電網企業建設。
(五)天津市“地方電廠”發電機組合同電量確定缺乏明確的規則
華北電網公司和天津市工信委印發的2014年電量計劃預控目標中,天津市“地方電廠”(在天津成為獨立控制區前后,均由天津市調調度管轄)計劃僅有總量(40億千瓦時),天津市電力公司在與各統調地方電廠協商確定合同電量過程中,沒有明確的合同電量確定規則,且未經協商,僅簡單按照2013年各統調地方電廠實際發電量確定。
(六)電力調度信息披露不規范
天津市調每日向轄區內發電企業披露的調度信息不完整。未披露每日事前各電廠發電計劃情況、關鍵輸電斷面預測情況及每日事后關鍵輸電斷面情況,不符合《電力調度機構信息報送與披露辦法》中有關要求。
三、監管意見
(一)進一步規范調度管理,嚴格執行并網運行考核管理規定
天津市調應加強調度管理,進一步規范調度日志記錄,嚴格按照華北區域“兩個細則”相關規定進行并網機組考核和補償,不得擅自調整或減免考核及補償。
(二)修訂相關文件,開放并網技術監督服務市場
天津市電力公司應立即修訂有關制度,杜絕指定關聯企業與調度范圍內電廠開展并網技術監督服務業務。
(三)完善電力調度信息公開制度,提高調度工作的透明度
天津市電力公司要按照《電力調度機構信息報送與披露辦法》、《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及時、準確、全面地公開相關信息。補充完整信息披露內容,加強信息披露網站建設,提高調度工作的透明度。
(四)認真執行用網電量電價政策,規范廠網電費結算行為
天津市電力公司應進一步規范發電企業用網電量電價執行工作,發電廠用網電價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并向發電企業退還2009年10月以來多收取的用網電費。
天津市電力公司應本著公平的原則使用承兌匯票,在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間合理分攤,同時公平對待各發電企業,給各發電企業支付的承兌匯票占電費比例應基本均衡。
(五)規范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工作,按規定分配調試運行期差額資金
天津市電力公司要建立完善新機商轉流程與管理程序并規范管理,按照相關規定,盡快組織差額資金分配。
(六)認真落實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相關要求,加快書面答復工作進度
天津市電力公司應嚴格執行《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監管暫行辦法》,制定工作制度,嚴格按照時限要求辦理新建電源接入電網有關事宜,通過公司門戶網站公開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相關工作信息,各類文件要及時報華北能源監管局備案。
(七)明確“地方發電廠”購售電合同電量協商規則
天津市電力公司應商各發電企業共同明確年度合同電量協商規則,進一步細化“地方發電廠”的電量計劃安排。
2016年第7號
(總第40號)
2015年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
駐點天津監管報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2015年市場監管重點專項監管工作計劃的通知》(國能監管〔2015〕183號)部署,為進一步規范電力調度交易工作,維護電力市場秩序,2015年6月~7月,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了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駐點天津專項監管工作。工作組通過對相關數據匯總分析、與電力企業座談、詢問有關人員、調閱資料、調取調度自動化系統(EMS)和“兩個細則”技術支持系統歷史數據以及使用電力系統專業分析工具(PSASP軟件)進行計算等方式,對天津電網運行方式與日計劃安排、并網運行管理、輔助服務調用、發電權交易組織、電價與電費結算、新建電源接入電網、電網公平開放、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管理及市場信息披露等工作進行了檢查。
一、總體情況
2014年,天津電網統調最大負荷為1308.37萬千瓦,同比上升0.53%;全社會用電量794.36億千瓦時,同比上升2.57%;購進華北電網公司電量367.17億千瓦時,同比下降5.76%。2014年,天津電網共投產11臺機組,包括:2臺燃煤機組,容量為70萬千瓦;9臺燃氣機組,容量為179.1萬千瓦。截至2015年6月底,天津市裝機容量為1318萬千瓦。
天津市電力公司認真落實廠網界面“五項制度”,及時報送電力調度交易信息,“統調主力”發電廠(原由華北電網公司調度,現由天津市電力公司調度)年度電量計劃完成率偏差控制在1%以內,及時編制、報送電力交易與市場秩序信息,及時開展并網調度協議與購售電合同簽訂與備案工作。2014年,天津市發電權交易電量24.72億千瓦時,節約標煤35萬噸,減排二氧化碳92萬噸,減排二氧化硫2566噸。
二、存在問題
(一)調度運行管理不夠規范,“兩個細則”執行不夠嚴格
1. 調度日常運行管理基礎不實
天津市調未全面掌握燃煤發電機組最低穩燃出力限值,發電機組調度運行缺乏基礎性的數據支持;存在調度日志記錄不全、運行值班不規范的情況。
專欄1:
天津市調僅掌握調度范圍內6臺總裝機203萬千瓦燃煤發電機組最低穩燃負荷試驗報告和最低穩燃負荷數據。實際運行中,燃煤發電機組最低穩燃負荷統一按照容量的50%安排,未考慮具體發電機組實際最低穩燃出力差異,發電機組調度運行工作缺乏基礎性的數據支持。
專欄2:
2014年3月21日2:00-8:00,大港發電廠#4機組大修并網后進行超速試驗,調度日志中未記錄解并列時間及原因。
2. 天津市調指定關聯企業開展技術監督業務
天津市調通過有關文件指定關聯企業對并網發電機組進相運行能力、AVC子站相關調試等開展技術監督業務。
專欄3:
天津市調于2012年3月印發《天津電網發電機組進相運行調度管理規定》(調度〔2012〕17號),其中第一章第三條指定“天津市電力科學研究院對并入天津電網運行的發電機組實際進相運行能力進行技術監督”。天津市電力公司于2013年3月印發《天津電網無功電壓自動控制(AVC)系統調度管理規定》(津電調控〔2013〕18號),其中第七條指定“電力科學研究院負責發電廠AVC子站相關調試和技術監督工作”。
檢查中發現,截至2014年10月,天津電力科學研究院與發電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5份,包括:楊柳青#8、陳塘(二套)、北塘(兩套)、華電富源(兩套)、臨港(一套),合同涉及金額1923萬元。
3. 未按“兩個細則”要求開展基本調峰能力考核
根據《華北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對因發電機組缺陷造成的可調出力上限下降的情況應進行考核,天津市調未嚴格執行上述條款,而是根據對電網影響情況決定考核與否。
專欄4:
2014年2月7日,陳塘熱電廠#8機組C磨磨輥不轉,最高出力下降至23萬千瓦;2014年2月8日,陳塘熱電廠#9機組E磨擋板脫落,需停E磨處理,最高出力下降至20萬千瓦;2014年2月10日,楊柳青電廠#8機組汽輪機#2調門EH油泄漏,最高出力下降至25萬千瓦;2014年2月20日,楊柳青電廠#5機組30磨漏粉嚴重,最高出力下降至23萬千瓦。以上四臺次機組均未進行基本調峰能力考核。
4. 考核豁免管理存在不規范現象
天津市調在執行《華北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七條有關發電計劃免考規定過程中,存在考核豁免原因缺失、擅自免考核等不規范現象。
專欄5:
2014年3月6日,大港發電廠#3機組免除發電計劃考核電量43.55萬千瓦時,但未記錄免考原因(因電廠AGC退出導致發電計劃偏差);2014年9月29日,軍糧城發電廠#8機組因爐甲磨煤機乙側#8瓦裂,應給予的發電計劃考核被擅自豁免。
(二)電價執行、電費支付存在不合規、不公平情況
1.外購電量電價、容量電價、偏差電量及其電價的形成未體現市場主體意愿
除國家指令性、政策性跨省區電能交易外,其他跨省區交易電量、電價均應由市場主體自主協商形成,專項輸電工程和省間聯絡線輸電價格由國家核定。天津市電力公司購入華北電網公司電量電價、容量電價和偏差電量及其電價并未由市場主體進行協商,輸電價格也沒有相關政府文件支撐,均依據國家電網公司文件確定。
2. 執行發電企業用網電價類別不嚴格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電企業啟動調試階段或因自身原因停運向電網購買電量時,其價格執行當地目錄電價表中的大工業類電度電價標準。檢查中發現電網企業對個別發電企業執行用網電價類別不準確。
專欄6:
檢查中發現,天津市電力公司收取的發電企業用網電費中,天津于橋水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用網電價執行普通工業電價,未執行大工業電度電價,自《關于規范電能交易價格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474號)發布以來,多收取該企業用網電費9105元。部分執行大工業電價的發電企業,峰谷分時電價、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執行情況不一。
3. 支付發電企業的承兌匯票比例不一,電費結算有失公平
天津市電力公司支付發電企業電費部分使用承兌匯票,且在不同發電企業之間支付承兌匯票的比例相差較大,而支付華北電網公司的外購電費均為現金,電費結算存在不公平現象。
專欄7:
2014年,天津市電力公司全年接收承兌匯票38.39億元,對本地發電企業支付承兌匯票17.98億元,占比46.84%,而支付給華北電網公司的外購電費均為現金。各發電企業承兌匯票結算電費占總電費比例相差較大,比重最高為20.07%,最低為0。個別發電廠個別月份承兌匯票結算電費占比較高,如:陳塘熱電廠2014年10月應結電費4797萬元,結算時使用承兌匯票3245萬元,占比67.6%。
(三)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管理不規范,部分調試運行期差額資金未分配
天津市電力公司未落實國家關于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相關文件規定,未對全部新機調試運行期差額資金進行分配。2014年以來,天津市共有15臺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形成的調試運行期差額資金1.9041億元至今尚未分配。
(四)新建電源接入電網工作制度未制定,管理不規范
天津市電力公司沒有落實國家能源局《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監管暫行辦法》(國能監管〔2014〕107號)以及華北能源監管局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新建電源接入電網工作制度,沒有通過公司門戶網站公開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相關工作信息,書面答復發電企業的有關文件未按規定抄送能源監管機構。在新建電源接入電網工作中存在超時限辦理、不同項目進度差異較大等不規范、不公平的問題。
專欄8:
天津市電力公司未按要求記錄發電企業提交接入系統設計研究報告的時間。經向部分發電企業核實,發電企業均是收到接入系統設計研究報告書面答復后,才可以提交協商接入事宜的申請。雖然天津市電力公司無法提供發電企業提交接入系統設計研究報告的時間,但根據天津市電力公司經濟技術研究院出具的接入系統設計評審意見保守估算,天津市電力公司對靜海雙塘風電場、雙口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廠、寧河生物質電廠等7家發電廠接入系統設計評審工作超出規定期限20天左右。
專欄9:
同期建設的華能臨港燃氣熱電聯產項目、天津津能城南燃氣項目接入系統書面答復進度相差較大。天津市電力公司在華能臨港項目核準4個月后,向國網發展策劃部提出協商接入事宜的申請,國網發展策劃部18個月后才同意列入評審計劃。為保證工程如期投產發電,送出工程由發電企業自建。而天津市電力公司在城南燃氣項目核準前即向國網發展策劃部提出協商接入事宜的申請,其提出申請時間、國網發展策劃部答復時間、天津市電力公司出具書面答復意見時間跨度在3個月左右,送出工程由電網企業建設。
(五)天津市“地方電廠”發電機組合同電量確定缺乏明確的規則
華北電網公司和天津市工信委印發的2014年電量計劃預控目標中,天津市“地方電廠”(在天津成為獨立控制區前后,均由天津市調調度管轄)計劃僅有總量(40億千瓦時),天津市電力公司在與各統調地方電廠協商確定合同電量過程中,沒有明確的合同電量確定規則,且未經協商,僅簡單按照2013年各統調地方電廠實際發電量確定。
(六)電力調度信息披露不規范
天津市調每日向轄區內發電企業披露的調度信息不完整。未披露每日事前各電廠發電計劃情況、關鍵輸電斷面預測情況及每日事后關鍵輸電斷面情況,不符合《電力調度機構信息報送與披露辦法》中有關要求。
三、監管意見
(一)進一步規范調度管理,嚴格執行并網運行考核管理規定
天津市調應加強調度管理,進一步規范調度日志記錄,嚴格按照華北區域“兩個細則”相關規定進行并網機組考核和補償,不得擅自調整或減免考核及補償。
(二)修訂相關文件,開放并網技術監督服務市場
天津市電力公司應立即修訂有關制度,杜絕指定關聯企業與調度范圍內電廠開展并網技術監督服務業務。
(三)完善電力調度信息公開制度,提高調度工作的透明度
天津市電力公司要按照《電力調度機構信息報送與披露辦法》、《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及時、準確、全面地公開相關信息。補充完整信息披露內容,加強信息披露網站建設,提高調度工作的透明度。
(四)認真執行用網電量電價政策,規范廠網電費結算行為
天津市電力公司應進一步規范發電企業用網電量電價執行工作,發電廠用網電價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并向發電企業退還2009年10月以來多收取的用網電費。
天津市電力公司應本著公平的原則使用承兌匯票,在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間合理分攤,同時公平對待各發電企業,給各發電企業支付的承兌匯票占電費比例應基本均衡。
(五)規范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工作,按規定分配調試運行期差額資金
天津市電力公司要建立完善新機商轉流程與管理程序并規范管理,按照相關規定,盡快組織差額資金分配。
(六)認真落實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相關要求,加快書面答復工作進度
天津市電力公司應嚴格執行《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監管暫行辦法》,制定工作制度,嚴格按照時限要求辦理新建電源接入電網有關事宜,通過公司門戶網站公開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相關工作信息,各類文件要及時報華北能源監管局備案。
(七)明確“地方發電廠”購售電合同電量協商規則
天津市電力公司應商各發電企業共同明確年度合同電量協商規則,進一步細化“地方發電廠”的電量計劃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