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新能源網報道:7月20日,江蘇省發改委下達《關于開展2016年度省光伏“領跑者”計劃優選工作的通知》蘇發改能源發〔2016〕818號文件。下為政策全文。
各市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166號)安排我省120萬千瓦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為促進產業技術進步、推動發電成本下降,經研究決定,2016年安排30萬千瓦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實施省內光伏“領跑者”計劃。現就“領跑者”項目優選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安排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和國能新能〔2016〕166號文件等要求,我委統一組織開展省光伏“領跑者”項目優選工作。根據發改能源〔2016〕1163號和國能新能〔2016〕166號文件要求,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制定項目優選辦法。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紀委派駐機構監督下,組織專家和部門代表按照優選辦法對項目進行優選。根據重大事項決策規范,結合專家和部門代表優選意見,下達“領跑者”計劃項目實施方案。
二、申報資格
企業應當具備投資項目的資金實力、管理優勢,具有省內投資運營光伏項目的業績、擁有項目開發運行維護一站式服務能力,具有技術創新能力,具有電價競爭能力,未在省內受到能源監管、能源主管等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等。
已納入本地以往年度規模但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并網發電的項目,其出資人申報的項目不得參加優選,申報參選前尚未取得規模但已開工建設的項目不得參加優選。
三、申報主體
優選申報材料由項目業主提供。已依法設立項目法人的項目,由項目法人負責申報;未設立項目法人的項目,由擬出資各方中的第一大股東負責申報,其他出資方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表示同意,并確認承擔連帶責任。
四、申報內容
單體項目規模不低于3萬千瓦,原則上不超過5萬千瓦。申報內容按照附件執行。申報主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關陳述或承諾,與提供的相關佐證材料不符,將被視為虛假材料;如對同一事項的陳述或承諾,出現不同表述,將按“最不利”原則處理。
五、申報時限
請項目業主于2016年8月1日18:00前,將優選申報材料送達省能源局新能源處(南京市虎踞關21號迎賓樓512室)。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項
(一)項目優選申報材料一式15份,密封包裝并在密封處加蓋申報主體公章。
(二)同一主體申報兩個及以上項目的,應當明確排序,并加蓋公章。
聯系方式:王益品 025-86598730
附件:
1.江蘇省光伏“領跑者”項目優選暫行辦法
2.省內光伏“領跑者”項目優選申報材料內容要求
3.省內光伏“領跑者”項目信息表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0日
抄送: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省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物價局,省電力公司,江蘇省能源行業協會,江蘇省光伏產業協會。
附件1:江蘇省光伏“領跑者”項目優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優化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配置方式,維護市場開發秩序,引導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促進光伏發電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166號)以及國家有關光伏電站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從國家下達我省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中,安排部分規模實施省內光伏“領跑者”計劃,并負責光伏“領跑者”項目優選組織工作。
各市發展改革委以便捷方式通知本轄區投資主體,依據《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2016年度省光伏“領跑者”計劃優選工作的通知》(蘇發改能源發〔2016〕818號)要求,開展參選準備工作。
第三條 符合《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2016年度省光伏“領跑者”計劃優選工作的通知》(蘇發改能源發〔2016〕818號)申報要求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優選工作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省紀委派駐機構監督下,由項目評審委員會具體組織。
項目評審委員會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土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環保廳、水利廳、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省電力公司分管領導或其授權代表組成。
第五條 優選條件包含企業實力、項目前期工作深度、上網電價、電網接入條件等。
第六條 參加優選的項目應當已經確定投資主體,單體項目規模不小于30MW,并且能夠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
(二)項目法人出資方已簽署、蓋章的投資協議(協議中應當明確所有出資方全稱及股權)。
第七條 下列項目不得申報:
(一)已納入本地以往年度規模,但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并網發電的項目的出資人申報的項目;
(二)申請參選前尚未取得規模但已開工建設的項目。
第八條 參加優選的項目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一)項目投資主體基本情況。包括投資主體主營業務、資產負債、股東構成、凈資產等內容。提供投資主體營業執照,出資各方簽字蓋章的反映股比構成的投資協議、出資各方營業執照以及經審核的2015年財務報告,出資各方2014-2015年省內已備案的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文件、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發電業務許可證、上網電價批復、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電費結算發票,出資各方2015年度并網的屋頂分布式光伏備案文件、購售電合同、并網協議。
(二)擬建項目項目情況。一是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地點、用地規模、土地性質(建設用地、基本農田、一般農用地、未利用地,涉及利用河道、湖蕩的,要明確河湖范圍)、建設規模、工程技術方案、主要設備選型、配套工程、前期工作進展和投資構成等。對于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類型的項目,要做出具體說明。二是建設可行性,陳述項目是否符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要求,分析項目對環境、經濟等的影響;陳述當地能源基本情況,擬建項目在當地經濟的地位和作用,項目至并網點的距離,電網配套送出工作基本情況。
(三)項目相關支持文件。提供有權部門關于項目用地(或者河湖)、規劃選址、環境影響等的原則性支持意見或者已經依法辦理的預審意見、選址意見書、環評批復。涉及水土保持、洪水評價的,可提供水行政部門的原則性支持意見或者已經依法辦理的批復、許可決定。涉及租用農村集體土地、農民承包土地或者其他土地,租用農村集體漁塘(或者水面)、農民承包漁塘(或者水面)的,可提供載明租用數量的相關協議。
(四)關于項目開工、并網時間(具體到年、月、日)的承諾。
(五)關于項目選用光伏組件及其最低轉換效率的承諾。
(六)關于項目選用逆變器及其最低轉換效率的承諾。
(七)關于與國家規定我省上網電價最大差額(指低于國家規定的我省上網電價的幅度,單位為厘/千瓦時)的承諾。
(八)關于自覺接受并配合光伏組件和逆變器轉換效率抽查和按期報送信息的承諾。
(九)關于項目選址不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劃確定的禁建范圍之內的申明。
(十)關于2015年1月1日以來未因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建設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生效行政處罰(指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的申明。
第九條 項目投資主體按《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2016年度省光伏“領跑者”計劃優選工作的通知》(蘇發改能源發〔2016〕818號)要求,準時送達省能源局新能源處。
優選材料一式15份,密封包裝并在密封處加蓋申報主體公章。
第十條 申報項目由省國土、規劃、環保、水利、電力等部門專家、省內外5-7名業內專家進行評議。
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組建現場工作組,為專家評議提供服務。
專家評議在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紀委派駐機構監督下進行。
第十一條 部門專家和業內專家按照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對項目進行評議。
業內專家服務于參選項目投資主體及其出資人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參評資格:
(一)評議對象與專家單獨接觸的;
(二)項目優選材料未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供的;
(三)經專家組審核存在弄虛作假的。
第十三條 部門專家和業內專家現場、獨立出具書面評議意見。
第十四條 評議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省發展改革委現場工作組將前述材料提交項目評審委員會審議。
評審委員會審議前,省國土、住建、環保、水利廳、電力公司、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對專家評議的項目(不含取消資格的項目)的用地、規劃選址、環境影響、水土保持、洪水評價、送出工程等,以及項目投資主體及其出資人2015年1月1日以來是否受到行政處罰等情況進行復核,提出書面復核意見,并將復核意見和相關附件材料提交項目評審委員會。
項目評審委員會統籌考慮業內專家、部門專家評議意見、復核意見和項目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先進性、可行性、布局合理性、資源集約性),研究提出省光伏“領跑者”項目,報委主任辦公會確定。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在門戶網站公示優選結果,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建設規模、上網電價、轉換效率等內容。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公示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優選結果下達省光伏“領跑者”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 各市發展改革委在省下達方案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備案,備案文件抄送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省電力公司。
項目備案文件中,各市應明確投資主體及其全部出資人、股權結構,建設規模、建設地點等內容。
第十八條 各市要按月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進度。
項目投產前,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將聯合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相關市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等單位,對項目進行抽查。
對未按優選報送材料(包括承諾)、備案文件執行的出資人,各市對其以后三個年度提出的項目實行限選限備。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等部門或單位,嚴格審查,依規辦理發電業務許可證(發電類)、上網電價核定、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等手續。不一致的,不予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采取競爭方式配置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2:省內光伏“領跑者”項目優選申報材料內容要求
引言(介紹本項目基本情況,以便專家和部門代表對項目有概況性了解。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工程技術方案、主要設備選型、配套工程、前期工作進展和投資構成等,不超過1000字。)
一、申報主體
截至2015年底,申報主體(包括所有出資人)的主營業務、資產負債、股東構成、凈資產,投資省內的光伏發電項目、現有省內并網的光伏發電項目等內容。
二、建設可行性
陳述項目是否符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要求,分析項目對環境、經濟等的影響;陳述當地能源基本情況,項目在當地經濟的地位和作用,項目至并網點的距離、電網配套送出工作基本情況。
三、技術參數
必須包括電池組件光電轉換效率、逆變器轉換效率。也可以同時另行闡述系統轉換效率。
四、支持文件
土地利用。不需要新增用地的項目,提供土地證;需要新增用地的項目,提供國土部門支持意見。
規劃選址。提供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支持意見。
環境評價。提供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評支持意見。
電網接入。提供電力公司出具的電網接入支持意見,并且明確預計送出工程線路長度。
涉及水土保持、洪水評價的,提供水行政部門支持意見。
五、佐證與承諾材料
按下列順序,提供下述佐證或承諾材料。
(一)出資各方簽字蓋章的反映股比構成的投資協議(投資意向書不得作為投資協議)。
(二)出資各方營業執照、經審核的2015年財務報告。
(三)出資各方2014-2015年省內已備案的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文件,同時對應提供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發電業務許可證、上網電價批復、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電費結算發票。
(四)出資各方2015年度并網的屋頂分布式光伏備案文件、購售電合同、并網協議。
(五)關于項目開工、并網時間(具體到年、月、日)的承諾。
(六)關于項目選用光伏組件及其最低轉換效率的承諾。
(七)關于項目選用逆變器及其最低轉換效率的承諾。
(八)關于與國家規定的我省上網電價最大差額(指低于國家規定我省上網電價的幅度,單位為厘/千瓦時)的承諾。
(九)關于自覺接受并配合光伏組件和逆變器轉換效率抽查和按期報送信息的承諾。
(十)關于項目選址不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劃確定的禁建范圍之內的申明。
(十一)關于2015年1月1日以來未因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建設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生效行政處罰(指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停工、整改通知書)的申明。
六、其他
申報材料應當裝訂成冊,并附目錄。申報材料應當在封面加蓋申報主體或第一大出資人的公章。
附件三:省內光伏“領跑者”項目信息表
各市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166號)安排我省120萬千瓦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為促進產業技術進步、推動發電成本下降,經研究決定,2016年安排30萬千瓦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實施省內光伏“領跑者”計劃。現就“領跑者”項目優選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安排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和國能新能〔2016〕166號文件等要求,我委統一組織開展省光伏“領跑者”項目優選工作。根據發改能源〔2016〕1163號和國能新能〔2016〕166號文件要求,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制定項目優選辦法。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紀委派駐機構監督下,組織專家和部門代表按照優選辦法對項目進行優選。根據重大事項決策規范,結合專家和部門代表優選意見,下達“領跑者”計劃項目實施方案。
二、申報資格
企業應當具備投資項目的資金實力、管理優勢,具有省內投資運營光伏項目的業績、擁有項目開發運行維護一站式服務能力,具有技術創新能力,具有電價競爭能力,未在省內受到能源監管、能源主管等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等。
已納入本地以往年度規模但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并網發電的項目,其出資人申報的項目不得參加優選,申報參選前尚未取得規模但已開工建設的項目不得參加優選。
三、申報主體
優選申報材料由項目業主提供。已依法設立項目法人的項目,由項目法人負責申報;未設立項目法人的項目,由擬出資各方中的第一大股東負責申報,其他出資方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表示同意,并確認承擔連帶責任。
四、申報內容
單體項目規模不低于3萬千瓦,原則上不超過5萬千瓦。申報內容按照附件執行。申報主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關陳述或承諾,與提供的相關佐證材料不符,將被視為虛假材料;如對同一事項的陳述或承諾,出現不同表述,將按“最不利”原則處理。
五、申報時限
請項目業主于2016年8月1日18:00前,將優選申報材料送達省能源局新能源處(南京市虎踞關21號迎賓樓512室)。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項
(一)項目優選申報材料一式15份,密封包裝并在密封處加蓋申報主體公章。
(二)同一主體申報兩個及以上項目的,應當明確排序,并加蓋公章。
聯系方式:王益品 025-86598730
附件:
1.江蘇省光伏“領跑者”項目優選暫行辦法
2.省內光伏“領跑者”項目優選申報材料內容要求
3.省內光伏“領跑者”項目信息表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0日
抄送: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省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物價局,省電力公司,江蘇省能源行業協會,江蘇省光伏產業協會。
附件1:江蘇省光伏“領跑者”項目優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優化光伏電站建設規模配置方式,維護市場開發秩序,引導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促進光伏發電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配置項目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16〕116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166號)以及國家有關光伏電站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從國家下達我省普通光伏電站新增建設規模中,安排部分規模實施省內光伏“領跑者”計劃,并負責光伏“領跑者”項目優選組織工作。
各市發展改革委以便捷方式通知本轄區投資主體,依據《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2016年度省光伏“領跑者”計劃優選工作的通知》(蘇發改能源發〔2016〕818號)要求,開展參選準備工作。
第三條 符合《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2016年度省光伏“領跑者”計劃優選工作的通知》(蘇發改能源發〔2016〕818號)申報要求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優選工作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省紀委派駐機構監督下,由項目評審委員會具體組織。
項目評審委員會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土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環保廳、水利廳、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省電力公司分管領導或其授權代表組成。
第五條 優選條件包含企業實力、項目前期工作深度、上網電價、電網接入條件等。
第六條 參加優選的項目應當已經確定投資主體,單體項目規模不小于30MW,并且能夠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
(二)項目法人出資方已簽署、蓋章的投資協議(協議中應當明確所有出資方全稱及股權)。
第七條 下列項目不得申報:
(一)已納入本地以往年度規模,但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并網發電的項目的出資人申報的項目;
(二)申請參選前尚未取得規模但已開工建設的項目。
第八條 參加優選的項目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一)項目投資主體基本情況。包括投資主體主營業務、資產負債、股東構成、凈資產等內容。提供投資主體營業執照,出資各方簽字蓋章的反映股比構成的投資協議、出資各方營業執照以及經審核的2015年財務報告,出資各方2014-2015年省內已備案的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文件、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發電業務許可證、上網電價批復、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電費結算發票,出資各方2015年度并網的屋頂分布式光伏備案文件、購售電合同、并網協議。
(二)擬建項目項目情況。一是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地點、用地規模、土地性質(建設用地、基本農田、一般農用地、未利用地,涉及利用河道、湖蕩的,要明確河湖范圍)、建設規模、工程技術方案、主要設備選型、配套工程、前期工作進展和投資構成等。對于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類型的項目,要做出具體說明。二是建設可行性,陳述項目是否符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要求,分析項目對環境、經濟等的影響;陳述當地能源基本情況,擬建項目在當地經濟的地位和作用,項目至并網點的距離,電網配套送出工作基本情況。
(三)項目相關支持文件。提供有權部門關于項目用地(或者河湖)、規劃選址、環境影響等的原則性支持意見或者已經依法辦理的預審意見、選址意見書、環評批復。涉及水土保持、洪水評價的,可提供水行政部門的原則性支持意見或者已經依法辦理的批復、許可決定。涉及租用農村集體土地、農民承包土地或者其他土地,租用農村集體漁塘(或者水面)、農民承包漁塘(或者水面)的,可提供載明租用數量的相關協議。
(四)關于項目開工、并網時間(具體到年、月、日)的承諾。
(五)關于項目選用光伏組件及其最低轉換效率的承諾。
(六)關于項目選用逆變器及其最低轉換效率的承諾。
(七)關于與國家規定我省上網電價最大差額(指低于國家規定的我省上網電價的幅度,單位為厘/千瓦時)的承諾。
(八)關于自覺接受并配合光伏組件和逆變器轉換效率抽查和按期報送信息的承諾。
(九)關于項目選址不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劃確定的禁建范圍之內的申明。
(十)關于2015年1月1日以來未因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建設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生效行政處罰(指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的申明。
第九條 項目投資主體按《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2016年度省光伏“領跑者”計劃優選工作的通知》(蘇發改能源發〔2016〕818號)要求,準時送達省能源局新能源處。
優選材料一式15份,密封包裝并在密封處加蓋申報主體公章。
第十條 申報項目由省國土、規劃、環保、水利、電力等部門專家、省內外5-7名業內專家進行評議。
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組建現場工作組,為專家評議提供服務。
專家評議在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紀委派駐機構監督下進行。
第十一條 部門專家和業內專家按照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對項目進行評議。
業內專家服務于參選項目投資主體及其出資人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參評資格:
(一)評議對象與專家單獨接觸的;
(二)項目優選材料未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供的;
(三)經專家組審核存在弄虛作假的。
第十三條 部門專家和業內專家現場、獨立出具書面評議意見。
第十四條 評議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省發展改革委現場工作組將前述材料提交項目評審委員會審議。
評審委員會審議前,省國土、住建、環保、水利廳、電力公司、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對專家評議的項目(不含取消資格的項目)的用地、規劃選址、環境影響、水土保持、洪水評價、送出工程等,以及項目投資主體及其出資人2015年1月1日以來是否受到行政處罰等情況進行復核,提出書面復核意見,并將復核意見和相關附件材料提交項目評審委員會。
項目評審委員會統籌考慮業內專家、部門專家評議意見、復核意見和項目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先進性、可行性、布局合理性、資源集約性),研究提出省光伏“領跑者”項目,報委主任辦公會確定。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在門戶網站公示優選結果,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建設規模、上網電價、轉換效率等內容。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公示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優選結果下達省光伏“領跑者”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 各市發展改革委在省下達方案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備案,備案文件抄送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省電力公司。
項目備案文件中,各市應明確投資主體及其全部出資人、股權結構,建設規模、建設地點等內容。
第十八條 各市要按月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進度。
項目投產前,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將聯合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相關市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等單位,對項目進行抽查。
對未按優選報送材料(包括承諾)、備案文件執行的出資人,各市對其以后三個年度提出的項目實行限選限備。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等部門或單位,嚴格審查,依規辦理發電業務許可證(發電類)、上網電價核定、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等手續。不一致的,不予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采取競爭方式配置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2:省內光伏“領跑者”項目優選申報材料內容要求
引言(介紹本項目基本情況,以便專家和部門代表對項目有概況性了解。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工程技術方案、主要設備選型、配套工程、前期工作進展和投資構成等,不超過1000字。)
一、申報主體
截至2015年底,申報主體(包括所有出資人)的主營業務、資產負債、股東構成、凈資產,投資省內的光伏發電項目、現有省內并網的光伏發電項目等內容。
二、建設可行性
陳述項目是否符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要求,分析項目對環境、經濟等的影響;陳述當地能源基本情況,項目在當地經濟的地位和作用,項目至并網點的距離、電網配套送出工作基本情況。
三、技術參數
必須包括電池組件光電轉換效率、逆變器轉換效率。也可以同時另行闡述系統轉換效率。
四、支持文件
土地利用。不需要新增用地的項目,提供土地證;需要新增用地的項目,提供國土部門支持意見。
規劃選址。提供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支持意見。
環境評價。提供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評支持意見。
電網接入。提供電力公司出具的電網接入支持意見,并且明確預計送出工程線路長度。
涉及水土保持、洪水評價的,提供水行政部門支持意見。
五、佐證與承諾材料
按下列順序,提供下述佐證或承諾材料。
(一)出資各方簽字蓋章的反映股比構成的投資協議(投資意向書不得作為投資協議)。
(二)出資各方營業執照、經審核的2015年財務報告。
(三)出資各方2014-2015年省內已備案的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文件,同時對應提供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發電業務許可證、上網電價批復、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電費結算發票。
(四)出資各方2015年度并網的屋頂分布式光伏備案文件、購售電合同、并網協議。
(五)關于項目開工、并網時間(具體到年、月、日)的承諾。
(六)關于項目選用光伏組件及其最低轉換效率的承諾。
(七)關于項目選用逆變器及其最低轉換效率的承諾。
(八)關于與國家規定的我省上網電價最大差額(指低于國家規定我省上網電價的幅度,單位為厘/千瓦時)的承諾。
(九)關于自覺接受并配合光伏組件和逆變器轉換效率抽查和按期報送信息的承諾。
(十)關于項目選址不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劃確定的禁建范圍之內的申明。
(十一)關于2015年1月1日以來未因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建設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生效行政處罰(指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停工、整改通知書)的申明。
六、其他
申報材料應當裝訂成冊,并附目錄。申報材料應當在封面加蓋申報主體或第一大出資人的公章。
附件三:省內光伏“領跑者”項目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