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河北省發展改革委印發《轉發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發改電力〔2016〕884號),要求各有關單位嚴格貫徹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必須完成國家要求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最低全額保障性收購小時數,即:風電2000小時(張家口市);光伏1400小時(承德、張家口、唐山、秦皇島)。這是自《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于5月27日下發以來,全國首個明確全面執行保障性收購電量的省份。對于河北的做法,必須點個“贊”。該省緊跟中央文件精神,及時制定具體行動措施,確保了可再生能源電力按照法律賦予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已經為其他省份作出了表率。
除了河北,新疆也在落實保障性收購電量政策上邁出了重要一步。7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擴大新能源消納促進新能源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6〕79號),圍繞擴大新能源消納,提出了加強統一規劃、強化供給側引導管理、擴大新能源外送能力、積極推進調峰能力建設、加強技術進步促進消納等十大項29條舉措,并逐項明確了責任單位。《意見》還明確提出,研究出臺新疆區域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實施細則,落實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電量。
作為棄風、棄光大省之一的新疆,在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道路上也走過一些“彎路”,比如要求關停風電機組為火電讓路,以及通過實施“風火交易”等來壓低風電電價。該《意見》的下發,表明新疆已經有意糾正錯誤,通過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電量政策從根源上解決棄風、棄光問題。可以說,新疆積極探索、勇于創新、因地制宜解決棄風、棄光問題的做法,是深入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等文件的具體舉措,也是落實“十三五”規劃目標任務的重要保障,表明了其貫徹落實國家文件精神、與中央保持一致、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的決心。
美中不足的是,新疆的這份《意見》只是框架性文件,還缺少能夠真正可以落實的細則。下一步,新疆需要盡快拿出操作性更強的措施,確保完成國家確定的風電、光伏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在保障收購電量之外才能通過市場化交易進一步多發多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并且要盡快糾正貌似合理、實則違規的風火置換交易,使《意見》得以明明白白、認認真真地落實。
與河北和新疆相比,另一個棄風、棄光大省———甘肅的做法讓人有些擔憂。主要是該省遲遲未制定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電量的文件。7月13日,甘肅省電力交易中心發布公告,提出“黃河干流裝機10萬千瓦及以上水電企業棄水減量,新能源發電企業增發15億千瓦時直購電電量”。看似是當地在積極為可再生能源電力尋找消納空間,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其中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按照《公告》的說法,水電“棄水”減發電量按照各水電企業裝機容量占比分擔。而在這些所謂“棄水”電站中,調峰水電站———甘肅省電力公司劉家峽水電廠赫然在列。據核實,國務院于2002年下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進行廠網分開改革,國家電網除保留少數調峰調頻電廠和抽水蓄能電站外,不再涉足發電領域,劉家峽水電廠就是保留下來的調峰調頻電廠之一。作為調峰電廠,劉家峽水電廠的發電量主要取決于調峰需要,且沒有通過售電來盈利的壓力,因此沒有也無必要安排計劃電量,“棄水”問題更無從說起。其次,《公告》中所謂“棄水”是因增加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的說法也有待商榷。黃河水情日報的數據顯示,今年的黃河水量下降很多,導致發電量大幅下降。也就是說,此次“棄水”的根本原因是水量偏小導致水電機組開工不足,而非主動“棄水”。《公告》無形之中制造了水電和風光發電之間的矛盾。按照國務院節能調度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此輪電改精神,風電、光伏和水電都具有優先調度次序,具有優先發電權,電網公司應首先限發火電。
此外,《公告》還要求,“新能源企業申報交易價格(讓利幅度)不低于0.25元/千瓦時”,這也意味著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交易時在每千瓦時電上至少要讓利0.25元才有可能拿到發電權。這種以讓利的形式換取發電權的做法在甘肅早已不是新鮮事了。此前,甘肅就多次通過壓縮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迫使新能源企業以出讓大部分電價甚至零電價的方式參與所謂的大用戶直購電、自備電廠發電交易等,將利益輸送給化石能源發電企業。即便如此,新能源企業還會被限電,最終導致“量價齊跌”。
當前,無論是政策環境,還是市場環境,都為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提供了最佳契機。如不及時抓住新能源產業發展機遇,甘肅會錯失良機。甘肅擁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最適合建立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電力系統,但卻放著這些清潔能源不用,轉而繼續發展化石能源電力。酒泉地區今年6月份就獲批了400萬千瓦火電建設規模。這只會導致對清潔能源發展空間的擠壓,造成更多棄風棄光。
目前,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已是大勢所趨,國家對此也高度重視。在這種情況下,若僅為眼前的局部利益而在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道路上開“倒車”,最終只會因小失大。現在,已經有了河北和新疆這樣的示范,甘肅應積極主動向兄弟省份學習好的經驗和做法。
(本文作者系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秘書長)
除了河北,新疆也在落實保障性收購電量政策上邁出了重要一步。7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擴大新能源消納促進新能源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6〕79號),圍繞擴大新能源消納,提出了加強統一規劃、強化供給側引導管理、擴大新能源外送能力、積極推進調峰能力建設、加強技術進步促進消納等十大項29條舉措,并逐項明確了責任單位。《意見》還明確提出,研究出臺新疆區域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實施細則,落實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電量。
作為棄風、棄光大省之一的新疆,在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道路上也走過一些“彎路”,比如要求關停風電機組為火電讓路,以及通過實施“風火交易”等來壓低風電電價。該《意見》的下發,表明新疆已經有意糾正錯誤,通過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電量政策從根源上解決棄風、棄光問題。可以說,新疆積極探索、勇于創新、因地制宜解決棄風、棄光問題的做法,是深入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等文件的具體舉措,也是落實“十三五”規劃目標任務的重要保障,表明了其貫徹落實國家文件精神、與中央保持一致、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的決心。
美中不足的是,新疆的這份《意見》只是框架性文件,還缺少能夠真正可以落實的細則。下一步,新疆需要盡快拿出操作性更強的措施,確保完成國家確定的風電、光伏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在保障收購電量之外才能通過市場化交易進一步多發多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并且要盡快糾正貌似合理、實則違規的風火置換交易,使《意見》得以明明白白、認認真真地落實。
與河北和新疆相比,另一個棄風、棄光大省———甘肅的做法讓人有些擔憂。主要是該省遲遲未制定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電量的文件。7月13日,甘肅省電力交易中心發布公告,提出“黃河干流裝機10萬千瓦及以上水電企業棄水減量,新能源發電企業增發15億千瓦時直購電電量”。看似是當地在積極為可再生能源電力尋找消納空間,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其中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按照《公告》的說法,水電“棄水”減發電量按照各水電企業裝機容量占比分擔。而在這些所謂“棄水”電站中,調峰水電站———甘肅省電力公司劉家峽水電廠赫然在列。據核實,國務院于2002年下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進行廠網分開改革,國家電網除保留少數調峰調頻電廠和抽水蓄能電站外,不再涉足發電領域,劉家峽水電廠就是保留下來的調峰調頻電廠之一。作為調峰電廠,劉家峽水電廠的發電量主要取決于調峰需要,且沒有通過售電來盈利的壓力,因此沒有也無必要安排計劃電量,“棄水”問題更無從說起。其次,《公告》中所謂“棄水”是因增加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的說法也有待商榷。黃河水情日報的數據顯示,今年的黃河水量下降很多,導致發電量大幅下降。也就是說,此次“棄水”的根本原因是水量偏小導致水電機組開工不足,而非主動“棄水”。《公告》無形之中制造了水電和風光發電之間的矛盾。按照國務院節能調度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此輪電改精神,風電、光伏和水電都具有優先調度次序,具有優先發電權,電網公司應首先限發火電。
此外,《公告》還要求,“新能源企業申報交易價格(讓利幅度)不低于0.25元/千瓦時”,這也意味著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交易時在每千瓦時電上至少要讓利0.25元才有可能拿到發電權。這種以讓利的形式換取發電權的做法在甘肅早已不是新鮮事了。此前,甘肅就多次通過壓縮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迫使新能源企業以出讓大部分電價甚至零電價的方式參與所謂的大用戶直購電、自備電廠發電交易等,將利益輸送給化石能源發電企業。即便如此,新能源企業還會被限電,最終導致“量價齊跌”。
當前,無論是政策環境,還是市場環境,都為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提供了最佳契機。如不及時抓住新能源產業發展機遇,甘肅會錯失良機。甘肅擁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最適合建立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電力系統,但卻放著這些清潔能源不用,轉而繼續發展化石能源電力。酒泉地區今年6月份就獲批了400萬千瓦火電建設規模。這只會導致對清潔能源發展空間的擠壓,造成更多棄風棄光。
目前,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已是大勢所趨,國家對此也高度重視。在這種情況下,若僅為眼前的局部利益而在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道路上開“倒車”,最終只會因小失大。現在,已經有了河北和新疆這樣的示范,甘肅應積極主動向兄弟省份學習好的經驗和做法。
(本文作者系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