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日,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166號),要求2016年全國新增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為1810萬千瓦,其中普通光伏電站項目1260萬千瓦,光伏領跑技術基地規模550萬千瓦,此外還增批了8個光伏領跑技術基地。
“領跑者”計劃是在2015年6月1日,由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的《關于促進先進光伏技術產品應用和產業升級的意見》(國能新能【2015】194號)中提出的。意見指出為引導光伏技術進步和產品升級,提高光伏產品市場準入標準,實施“領跑者”計劃,并提出國家能源局每年要安排專門的市場規模實施“領跑者”計劃,要求項目采用先進技術產品。
光伏產業的現狀
從2004年至2013年,中國光伏產業經歷了快速發展、調整、爆發、整合等階段,2013年至今,光伏產業開始回溫,逐漸步入從非完全市場化到完全市場化蛻變的過程。我國光伏產業的發展目前仍以集中式為主題,但隨著電價補貼、分布式電站并網等扶持政策的落地,分布式發電系統將是以后光伏產業發展的主要方向。
過去兩年里,國家大力扶持光伏產業發展,推動光伏發電的應用,使每年光伏電站的建設規模達1000萬千瓦以上。從6月3日國家能源局下達的新增光伏電站建設規模1810萬千瓦的指標看,2016年的規模較2015年1780萬千瓦的建設規模有所增加,所需資金的投入也加大,光伏企業融資的壓力也隨之加大。
光伏融資租賃產業的發展現狀
兩年前,光伏電站融資租賃還是個新鮮事物,現在,越來越多的融資租賃公司進入光伏領域,優質的電站炙手可熱。國銀金融租賃、華夏金融租賃早已在光伏行業占據一席之地。今年初,中信金融租賃與江山控股簽署協議,為后者建設光伏電站提供100億元的授信。
中信金融租賃的動作代表了一個趨勢,銀行系融資租賃公司正加大對光伏領域的投資,比如光大金融租賃準備更大規模地進入這個領域。
由于擁有更多、更低成本的資金,它們的出現,將進一步拉低光伏融資租賃的利率,勢必極大影響光伏融資租賃業。這也意味著一些資金成本較高的融資租賃公司必須創新投資模式,這或許會緩解光伏業融資的不平衡局面:大電站、大公司容易獲得融資,小企業、小電站相對較難。
但不管是光伏電站投資商,還是相關融資租賃公司,都要面對愈演愈烈的限電問題。這意味著它們都要提高自己的專業性,盡可能使自己投資的電站遠離限電。
光伏產業與融資租賃的結合
由于資金需求量大,資金需求的周期長,所以光伏產業面臨著融資難的問題,特別是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雖然光伏企業有很多種融資方式,但實際上,通過政策性銀行或商業銀行貸款等渠道融資仍然較困難,也是這一因素,促使了光伏產業與融資租賃的結合。
從融資租賃公司的角度,在當前金融行業普遍面臨“資產荒”的背景下,光伏電站由于具有長期穩定現金流而成為一項優質資產,并且光伏電站投資大、資金回收期長的特點也恰好與融資租賃這種設備融資方式相契合。
光伏融資租賃的基本模式主要包括直接融資租賃、售后回租、經營性租賃、經營性售后回租四種模式。
1、直接融資租賃
直接租賃是一種比較基礎的融資模式,由租賃公司和項目公司(承租方)簽訂設備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從設備制造商處購買電站組件,制造商將電站組件交付給承租方,由EPC(工程總承包)公司進行施工建設,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售后回租模式
項目公司將已經建成,并實現并網發電的電站,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然后再租回繼續使用,租賃公司根據電站的實際運營情況以及投資總額,確定融資額度,項目公司每期向租賃公司償還租金。
3、經營性租賃模式
這是一種股債結合的模式,由項目公司提供光伏電站建設的批復文件,租賃公司提供全部的項目建設資金包括購買電站組件,廠商提供電站組件設備,然后由EPC公司負責施工建設。光伏電站建成投產之后,將光伏電站租給承租人經營(項目公司可自己承租,也可以是第三人承租),租賃公司按照投入比例獲得相應股權,并定期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4、經營性售后回租模式
經營性售后回租模式中,承租方也分項目公司和第三方兩種。如果項目公司為承租方,項目公司將已建成并實現并網發電的電站轉讓給租賃公司,租賃公司和項目公司簽署電站轉讓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租賃公司將電站租給項目公司經營,并按期向項目公司收取租金;如果承租方是第三方,則電站的轉讓合同由租賃公司和項目公司簽署,承租方和租賃公司簽署融資租賃合同。
光伏產業與融資租賃結合的優勢
在目前光伏電站投資難以獲得銀行貸款的背景下,融資租賃作為一種創新融資手段,因前期無需企業大規模資金投入,可以有效解決光伏電站融資難題,更好的滿足光伏企業資金需求,而且,光伏產業與融資租賃結合,獲取資金更加便利,也比銀行貸款更加快速。另外,融資租賃的介入,也加速了光伏產業的規模擴張和快速發展。
光伏產業與融資租賃結合,還能有效解決分布式電站回收電費困難的問題,因為融資租賃的商業合同清晰,租賃企業與承租方明確規定了租金償還方式,規避了因回收電費缺乏規范帶來的風險。
光伏融資租賃目前遇到的問題
目前光伏融資租賃面臨的兩大難題:一是西部地區的棄光限電問題,二是國家補貼晚到位的問題。
首先,從地區分布來看,棄光限電問題集中出現在西部地區。西部地區屬于富光地區,但是西部地區的消納能力弱、向外輸電通道容量有限、電網建設滯后,因此很多電站建成之后不能并網,處于”曬太陽”的狀態,特別是甘肅、新疆等地,甘肅部分地區棄光率高達40%以上,新疆的棄光率也在8%左右,而中東部地區不存在棄光限電問題。
從電站類型來看,大型地面電站因并網問題面臨著限電風險,而分布式光伏電站由于不受外送通道容量的限制,可實現就地消納,能有效避免”棄光限電”問題,限電風險幾乎為零。因此融資租賃如果介入大型地面電站,就要面臨西部地區棄光限電的風險。
其次,我國對兩類光伏電站的補貼政策有所不同。
對于集中式光伏發電,政策規定電網企業可就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申請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
對于分布式光伏電站,我國實行全電量補貼政策,電網企業可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再由電網企業轉付給發電企業。
目前對于大型地面電站的補貼資金普遍出現晚到位的問題,項目現金流不能覆蓋租金,不僅影響了銀行對光伏企業的授信,也有一些電站因為補貼推遲到位,而對項目的經濟效益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同時還影響了股東的還款能力。
但是,對于分布式電站而言,補貼發放相對比較及時,加上國家鼓勵分布式電站建設,并網風險較小,項目融資可以基本覆蓋租金。
“領跑者”計劃是在2015年6月1日,由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的《關于促進先進光伏技術產品應用和產業升級的意見》(國能新能【2015】194號)中提出的。意見指出為引導光伏技術進步和產品升級,提高光伏產品市場準入標準,實施“領跑者”計劃,并提出國家能源局每年要安排專門的市場規模實施“領跑者”計劃,要求項目采用先進技術產品。
光伏產業的現狀
從2004年至2013年,中國光伏產業經歷了快速發展、調整、爆發、整合等階段,2013年至今,光伏產業開始回溫,逐漸步入從非完全市場化到完全市場化蛻變的過程。我國光伏產業的發展目前仍以集中式為主題,但隨著電價補貼、分布式電站并網等扶持政策的落地,分布式發電系統將是以后光伏產業發展的主要方向。
過去兩年里,國家大力扶持光伏產業發展,推動光伏發電的應用,使每年光伏電站的建設規模達1000萬千瓦以上。從6月3日國家能源局下達的新增光伏電站建設規模1810萬千瓦的指標看,2016年的規模較2015年1780萬千瓦的建設規模有所增加,所需資金的投入也加大,光伏企業融資的壓力也隨之加大。
光伏融資租賃產業的發展現狀
兩年前,光伏電站融資租賃還是個新鮮事物,現在,越來越多的融資租賃公司進入光伏領域,優質的電站炙手可熱。國銀金融租賃、華夏金融租賃早已在光伏行業占據一席之地。今年初,中信金融租賃與江山控股簽署協議,為后者建設光伏電站提供100億元的授信。
中信金融租賃的動作代表了一個趨勢,銀行系融資租賃公司正加大對光伏領域的投資,比如光大金融租賃準備更大規模地進入這個領域。
由于擁有更多、更低成本的資金,它們的出現,將進一步拉低光伏融資租賃的利率,勢必極大影響光伏融資租賃業。這也意味著一些資金成本較高的融資租賃公司必須創新投資模式,這或許會緩解光伏業融資的不平衡局面:大電站、大公司容易獲得融資,小企業、小電站相對較難。
但不管是光伏電站投資商,還是相關融資租賃公司,都要面對愈演愈烈的限電問題。這意味著它們都要提高自己的專業性,盡可能使自己投資的電站遠離限電。
光伏產業與融資租賃的結合
由于資金需求量大,資金需求的周期長,所以光伏產業面臨著融資難的問題,特別是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雖然光伏企業有很多種融資方式,但實際上,通過政策性銀行或商業銀行貸款等渠道融資仍然較困難,也是這一因素,促使了光伏產業與融資租賃的結合。
從融資租賃公司的角度,在當前金融行業普遍面臨“資產荒”的背景下,光伏電站由于具有長期穩定現金流而成為一項優質資產,并且光伏電站投資大、資金回收期長的特點也恰好與融資租賃這種設備融資方式相契合。
光伏融資租賃的基本模式主要包括直接融資租賃、售后回租、經營性租賃、經營性售后回租四種模式。
1、直接融資租賃
直接租賃是一種比較基礎的融資模式,由租賃公司和項目公司(承租方)簽訂設備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從設備制造商處購買電站組件,制造商將電站組件交付給承租方,由EPC(工程總承包)公司進行施工建設,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售后回租模式
項目公司將已經建成,并實現并網發電的電站,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然后再租回繼續使用,租賃公司根據電站的實際運營情況以及投資總額,確定融資額度,項目公司每期向租賃公司償還租金。
3、經營性租賃模式
這是一種股債結合的模式,由項目公司提供光伏電站建設的批復文件,租賃公司提供全部的項目建設資金包括購買電站組件,廠商提供電站組件設備,然后由EPC公司負責施工建設。光伏電站建成投產之后,將光伏電站租給承租人經營(項目公司可自己承租,也可以是第三人承租),租賃公司按照投入比例獲得相應股權,并定期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4、經營性售后回租模式
經營性售后回租模式中,承租方也分項目公司和第三方兩種。如果項目公司為承租方,項目公司將已建成并實現并網發電的電站轉讓給租賃公司,租賃公司和項目公司簽署電站轉讓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租賃公司將電站租給項目公司經營,并按期向項目公司收取租金;如果承租方是第三方,則電站的轉讓合同由租賃公司和項目公司簽署,承租方和租賃公司簽署融資租賃合同。
光伏產業與融資租賃結合的優勢
在目前光伏電站投資難以獲得銀行貸款的背景下,融資租賃作為一種創新融資手段,因前期無需企業大規模資金投入,可以有效解決光伏電站融資難題,更好的滿足光伏企業資金需求,而且,光伏產業與融資租賃結合,獲取資金更加便利,也比銀行貸款更加快速。另外,融資租賃的介入,也加速了光伏產業的規模擴張和快速發展。
光伏產業與融資租賃結合,還能有效解決分布式電站回收電費困難的問題,因為融資租賃的商業合同清晰,租賃企業與承租方明確規定了租金償還方式,規避了因回收電費缺乏規范帶來的風險。
光伏融資租賃目前遇到的問題
目前光伏融資租賃面臨的兩大難題:一是西部地區的棄光限電問題,二是國家補貼晚到位的問題。
首先,從地區分布來看,棄光限電問題集中出現在西部地區。西部地區屬于富光地區,但是西部地區的消納能力弱、向外輸電通道容量有限、電網建設滯后,因此很多電站建成之后不能并網,處于”曬太陽”的狀態,特別是甘肅、新疆等地,甘肅部分地區棄光率高達40%以上,新疆的棄光率也在8%左右,而中東部地區不存在棄光限電問題。
從電站類型來看,大型地面電站因并網問題面臨著限電風險,而分布式光伏電站由于不受外送通道容量的限制,可實現就地消納,能有效避免”棄光限電”問題,限電風險幾乎為零。因此融資租賃如果介入大型地面電站,就要面臨西部地區棄光限電的風險。
其次,我國對兩類光伏電站的補貼政策有所不同。
對于集中式光伏發電,政策規定電網企業可就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申請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
對于分布式光伏電站,我國實行全電量補貼政策,電網企業可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再由電網企業轉付給發電企業。
目前對于大型地面電站的補貼資金普遍出現晚到位的問題,項目現金流不能覆蓋租金,不僅影響了銀行對光伏企業的授信,也有一些電站因為補貼推遲到位,而對項目的經濟效益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同時還影響了股東的還款能力。
但是,對于分布式電站而言,補貼發放相對比較及時,加上國家鼓勵分布式電站建設,并網風險較小,項目融資可以基本覆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