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扶貧是創新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方式的有效途徑,是穩定增加貧困村、貧困戶收入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規范全縣光伏扶貧項目和收益分配管理,根據國家、省、市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光伏扶貧項目管理
1、光伏扶貧項目。項目包括村級光伏電站、戶用光伏電站,其中:村級光伏電站容量為60千瓦,戶用光伏電站容量為每戶3千瓦。資金籌措渠道為省、市、縣財政資金、社會捐助資金、貧困戶自籌資金等。
2、部門職責。縣發改委負責光伏扶貧項目指導協調工作,具體做好項目立項、編制實施方案;縣扶貧辦負責光伏扶貧項目招投標和項目實施、配合縣供電公司審定建站場地、分配受益貧困戶審核確定等工作;縣財政局負責省、市、縣資金撥付,協助做好光伏收益分配監管工作;縣監察局、縣審計局負責項目審計、資產收益分配和使用監管工作;縣國土局、縣規劃局、縣環保局等部門負責項目建設用地、規劃、環評等相關工作;縣供電公司負責農村電網改造升級,確保滿足光伏發電上網需求,負責電表調試和安裝、并網發電、發電收益結算等工作;各鄉鎮負責轄區內光伏扶貧電站場地初選、施工協調、配合檢查驗收、電站維護管理、安全生產、受益貧困戶和貧困村初審,對光伏發電項目村級收益資金和再分配監管等工作。
3、建設模式。建站場地選址要有效利用荒山、荒坡、灘地、閑置土地等,戶用和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原則上采取村級集中模式建設;本著自愿的原則,有條件的貧困戶可以采取單戶建設模式。
4、產權歸屬。村級光伏電站和戶用集中式光伏電站由政府全資建設,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管理,各行政村負責日常維護工作;單戶建設的戶用光伏電站按照省級補助三分之一、市縣補助三分之一、貧困戶自籌三分之一的方式籌措建設資金,產權歸貧困戶所有,貧困戶負責日常維護工作。
5、施工管理。每年年初按照上級下達的光伏扶貧建設任務,由縣扶貧辦將村級、戶用光伏電站項目作為一個整體,按照《財政部、科技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財建〔2010〕662號)文件要求確定承建企業。承建企業具體負責施工設計、設備采購、安裝調試、承諾期內運行維護等。
6、運行管護。承建企業在合同約定維護期對全縣范圍內的村級和戶用集中模式、單戶建設模式光伏電站進行運行維護和管理。村級和戶用集中建設的光伏電站由所在鄉鎮(村)明確專人負責日常管護(優先使用貧困戶中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管護費用從各類光伏電站收益中支付。
二、光伏扶貧項目收益管理
7、收益管理主體。貧困村村級光伏電站和少數民族村光伏電站收益由縣供電公司直接撥付至行政村賬戶,由鄉鎮統一監管,行政村負責管理使用;非貧困村村戶聯建的光伏電站、貧困村集中建設模式的戶用光伏電站發電收益由縣扶貧辦統一管理和分配;單戶建設的戶用光伏電站收益直接分配給貧困戶。
8、收益分配對象。貧困村村級光伏電站和少數民族村光伏電站收益歸村集體所有,非貧困村村級光伏電站和集中建設的戶用光伏電站的收益歸貧困戶所有,實行動態管理。受益貧困戶原則上兩年調整一次,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經村民主評議、公示無異議、所在鄉鎮審核同意后報縣扶貧辦進行調整。
9.光伏電站資產收益使用。貧困村村級光伏電站和少數民族村光伏電站收益作為村級集體經濟收入,除去本村光伏電站場地租金、各類稅費、運行維護及管理費用等,剩余部分的60%用于本村扶貧開發工作,40%用于改善村級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在脫貧攻堅期內,非貧困村的光伏電站收益扣除場地租金、各類稅費、運行維護及管理費用后,和各貧困村集中建設的戶用光伏電站收益平均分配給經民主評議的貧困戶(按照每戶3千瓦),脫貧攻堅任務結束后,非貧困村的光伏電站和各貧困村集中建設的戶用光伏電站收益歸該村集體所有,60%用于該村扶貧開發工作,40%用于改善村級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單戶建設的戶用光伏電站收益由貧困戶使用。
10、收益結算程序。貧困村村級光伏電站和少數民族村光伏電站由縣供電公司依據實際發電量核算發電收益,按季度結轉到電站所在村賬戶;非貧困村村級光伏電站和各村集中建設的戶用光伏電站收益由縣供電公司依據實際發電量核算發電收益,按季度結轉到縣扶貧辦,縣扶貧辦按照各鄉鎮提供的受益貧困戶名單分配受益金額并報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通過“一卡通”發放至受益貧困戶;單戶建設的光伏電站由縣供電公司直接撥付至貧困戶賬戶。
11、創新資產收益。各鄉鎮要拓展發展思路,在確保光伏電站正常發電和安全運行的前提下,探索對光伏電站建設場地再利用、經營種植作物或菌類等綜合利用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資產收益,其收益歸各行政村集體所有。
三、資產和收益監管
12、資產處置。要確保光伏電站的公有設施安全性、完整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改動和處置,確需拆除、改動和處置的,須報縣政府批準后進行。光伏電站資產處置的收益歸各行政村所有。
13、資金監管。光伏電站收益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人負責、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各鄉鎮要切實做好受益貧困戶確定和村級電站收益資金支出的監管。
14、資金審計。縣審計局要按要求每年組織縣扶貧辦、縣財政局等單位對上年度的光伏扶貧項目的收益分配、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等進行審計。
15、監督管理。縣監察局、縣扶貧辦、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公安局等部門要加強對光伏扶貧項目的監督。對破壞設施以及截留、擠占、挪用收益資金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四、其他
16、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由縣扶貧辦、縣發改委負責解釋。
一、光伏扶貧項目管理
1、光伏扶貧項目。項目包括村級光伏電站、戶用光伏電站,其中:村級光伏電站容量為60千瓦,戶用光伏電站容量為每戶3千瓦。資金籌措渠道為省、市、縣財政資金、社會捐助資金、貧困戶自籌資金等。
2、部門職責。縣發改委負責光伏扶貧項目指導協調工作,具體做好項目立項、編制實施方案;縣扶貧辦負責光伏扶貧項目招投標和項目實施、配合縣供電公司審定建站場地、分配受益貧困戶審核確定等工作;縣財政局負責省、市、縣資金撥付,協助做好光伏收益分配監管工作;縣監察局、縣審計局負責項目審計、資產收益分配和使用監管工作;縣國土局、縣規劃局、縣環保局等部門負責項目建設用地、規劃、環評等相關工作;縣供電公司負責農村電網改造升級,確保滿足光伏發電上網需求,負責電表調試和安裝、并網發電、發電收益結算等工作;各鄉鎮負責轄區內光伏扶貧電站場地初選、施工協調、配合檢查驗收、電站維護管理、安全生產、受益貧困戶和貧困村初審,對光伏發電項目村級收益資金和再分配監管等工作。
3、建設模式。建站場地選址要有效利用荒山、荒坡、灘地、閑置土地等,戶用和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原則上采取村級集中模式建設;本著自愿的原則,有條件的貧困戶可以采取單戶建設模式。
4、產權歸屬。村級光伏電站和戶用集中式光伏電站由政府全資建設,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管理,各行政村負責日常維護工作;單戶建設的戶用光伏電站按照省級補助三分之一、市縣補助三分之一、貧困戶自籌三分之一的方式籌措建設資金,產權歸貧困戶所有,貧困戶負責日常維護工作。
5、施工管理。每年年初按照上級下達的光伏扶貧建設任務,由縣扶貧辦將村級、戶用光伏電站項目作為一個整體,按照《財政部、科技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財建〔2010〕662號)文件要求確定承建企業。承建企業具體負責施工設計、設備采購、安裝調試、承諾期內運行維護等。
6、運行管護。承建企業在合同約定維護期對全縣范圍內的村級和戶用集中模式、單戶建設模式光伏電站進行運行維護和管理。村級和戶用集中建設的光伏電站由所在鄉鎮(村)明確專人負責日常管護(優先使用貧困戶中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管護費用從各類光伏電站收益中支付。
二、光伏扶貧項目收益管理
7、收益管理主體。貧困村村級光伏電站和少數民族村光伏電站收益由縣供電公司直接撥付至行政村賬戶,由鄉鎮統一監管,行政村負責管理使用;非貧困村村戶聯建的光伏電站、貧困村集中建設模式的戶用光伏電站發電收益由縣扶貧辦統一管理和分配;單戶建設的戶用光伏電站收益直接分配給貧困戶。
8、收益分配對象。貧困村村級光伏電站和少數民族村光伏電站收益歸村集體所有,非貧困村村級光伏電站和集中建設的戶用光伏電站的收益歸貧困戶所有,實行動態管理。受益貧困戶原則上兩年調整一次,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經村民主評議、公示無異議、所在鄉鎮審核同意后報縣扶貧辦進行調整。
9.光伏電站資產收益使用。貧困村村級光伏電站和少數民族村光伏電站收益作為村級集體經濟收入,除去本村光伏電站場地租金、各類稅費、運行維護及管理費用等,剩余部分的60%用于本村扶貧開發工作,40%用于改善村級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在脫貧攻堅期內,非貧困村的光伏電站收益扣除場地租金、各類稅費、運行維護及管理費用后,和各貧困村集中建設的戶用光伏電站收益平均分配給經民主評議的貧困戶(按照每戶3千瓦),脫貧攻堅任務結束后,非貧困村的光伏電站和各貧困村集中建設的戶用光伏電站收益歸該村集體所有,60%用于該村扶貧開發工作,40%用于改善村級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單戶建設的戶用光伏電站收益由貧困戶使用。
10、收益結算程序。貧困村村級光伏電站和少數民族村光伏電站由縣供電公司依據實際發電量核算發電收益,按季度結轉到電站所在村賬戶;非貧困村村級光伏電站和各村集中建設的戶用光伏電站收益由縣供電公司依據實際發電量核算發電收益,按季度結轉到縣扶貧辦,縣扶貧辦按照各鄉鎮提供的受益貧困戶名單分配受益金額并報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通過“一卡通”發放至受益貧困戶;單戶建設的光伏電站由縣供電公司直接撥付至貧困戶賬戶。
11、創新資產收益。各鄉鎮要拓展發展思路,在確保光伏電站正常發電和安全運行的前提下,探索對光伏電站建設場地再利用、經營種植作物或菌類等綜合利用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資產收益,其收益歸各行政村集體所有。
三、資產和收益監管
12、資產處置。要確保光伏電站的公有設施安全性、完整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改動和處置,確需拆除、改動和處置的,須報縣政府批準后進行。光伏電站資產處置的收益歸各行政村所有。
13、資金監管。光伏電站收益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人負責、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各鄉鎮要切實做好受益貧困戶確定和村級電站收益資金支出的監管。
14、資金審計。縣審計局要按要求每年組織縣扶貧辦、縣財政局等單位對上年度的光伏扶貧項目的收益分配、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等進行審計。
15、監督管理。縣監察局、縣扶貧辦、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公安局等部門要加強對光伏扶貧項目的監督。對破壞設施以及截留、擠占、挪用收益資金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四、其他
16、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由縣扶貧辦、縣發改委負責解釋。